当前位置: 首页
>> ... >>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武义县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和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武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发布时间: 2009-12-02 14:16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现就关于印发《武义县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和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09]99号)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新形势下鼓励发展民办博物馆,鼓励认养历史建筑及遗存,是不断满足广大群众对高品位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促进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有效抓手和有益探索。为鼓励促进我县民办博物馆的发展和历史建筑及遗存的认养保护,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4.《博物馆管理办法》;

    5.《金华市古民居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三、主要内容

  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场馆建设。对民办博物馆场馆建设给予一定补助。由个人和民营企业出资筹建、建筑面积在1000~2000平方米的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指建筑造价,不包括配套设施、内部布展设施、展品,建成后由文化、财政、建设等部门审核),县财政予以4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县财政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博物馆,投资额度在每平方米4000元及以上的,县财政予以6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投资额度不足该标准的,县财政予以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历史建筑及遗存经评估确具保护价值并具有就地保护利用条件的,提倡就地认养保护。不具备就地保护条件的,经文物部门批准同意,采取异地迁建的方式予以保护。易地迁建的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利用项目,由文化、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进行审核,其选址和建设应与土地、建设、旅游等规划相衔接。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 适用范围:民办博物馆、历史建筑及遗存

  2.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 解读单位:武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 解释人:王聪(0579-87645228)。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武义县鼓励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和历史建筑及遗存认养保护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