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3-150349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武政办〔2013〕83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武义宣莲产业的发展,维护和提高“武义宣莲”的市场信誉,保护武义宣莲消费者和“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义宣莲”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武义宣莲”的特定品质。
第三条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是“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注册人审核批准后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界定
第五条 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是指在武义县境内柳城镇、西联乡、桃溪镇、坦洪乡、大溪口乡、三港乡等区域,种植在地理环境优良,灌溉用水无污染,土地耕作层适宜、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富含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区域,采收后经挖蒲、剥壳、去皮、通心、烘焙、筛选六道工序加工而成的籽莲。生产过程符合金华市地方标准《籽莲生产技术规程》(DB3307/T057—2012),质量指标符合农业部行业标准《莲子》(NY/T1504—2007)。产品符合色白芳香、颗大粒圆、肉质饱满、质酥不糊、食而无渣、营养丰富等特征。
第六条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行政村或莲子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将“武义宣莲”种植面积、产量等分户造册,作为界定“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数量的依据。为经营者申请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提供种植产品单位的产量证明。
第三章使用条件和申请手续
第七条申请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在莲子成熟收获期以经营企业或莲子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向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并附上莲子产区行政村或莲子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出据的收购数量证明。
第八条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会同有关单位根据申请人申请收购产品的生产区域产地环境、种植面积、产量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经检测和综合审查后作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经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同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办理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二〉凭《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到指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条申请人如有不服审核意见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一周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未申请者视同自动放弃,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得再继续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四章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二)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三)优先参加与“武义宣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的技术培训会、贸易洽谈会、市场营销、学术信息交流等活动。
(四)优先享受与“武义宣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关的省市扶持项目和我县的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措施。
(五)对“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应承担的义务:
(一)维护“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按规范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即商标“标识”应同时粘贴在莲子产品大(外)、小(内)包装物上。
(三)接受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其委托机构对产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四)“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做好“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保管、使用工作,确保该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第五章管理与保护
第十四条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是“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一)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二)协调、组织、监督商标使用者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三)对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专用权。
(六)协助工商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商标使用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或受其委托授权者与“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合同的修改,需经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为保证“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和处理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十七条对未经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许可,擅自在产品包装、宣传品上使用“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商标标识的,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有权取消其使用资格,取缔《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并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必要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经司法途径解决。
第六章检验监督
第十九条检验监督机构:注册人武义县经济技术推广站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监督制度:武义县经济特产技术推广站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武义宣莲”产品进行抽检。商标使用者的产品经抽检不合格,取消其使用资格。以确保“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声誉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是为了保护武义县特色农产品宣莲的特定品质和信誉,促进宣莲特色产业的发展。用于“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广告宣传、产品检验监督及受理证明商标投诉、搜集案件证据材料等宣传管理费用由县财政列支。标识印制费可向“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者收取。
第二十二条武义县“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经武义县人民政府公布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义县农业局、武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武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附件
“武义宣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图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