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723000000/2014-15978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武政办〔2014〕23号 有效性: 失效

关于印发《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14-05-23 10:4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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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改善和美化人居环境,切实推动美丽乡村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适用于由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办理规划许可的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竣工验收等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办理规划许可的具体范围按《关于授权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2〕35号)、《关于县建设局授权委托温泉度假区管委会办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审批的通知》(武政办〔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农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先规划许可、后用地许可”原则办理农村住宅用地审批。

  第三条农村村民申请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并按照村规民约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建房协议,持住宅设计图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提出申请。对符合村庄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所在地乡镇(街道、度假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许可,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中应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及建筑风格、外墙粉刷装饰等规划要求。原则上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1米,工业园区周边村农村住宅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6米。

  第五条建房农户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中涉及允许建设范围变更的,在规划许可变更后,应重新办理住宅用地批准手续。

  第六条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应通过驻村干部 “四到场”(批前查看到场、施工放样到场、建设工程验线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及建立“四到场”登记台账等措施,切实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全程监管。

  第七条农村村民原则上应在用地批准之日起3年内完成住宅建设。农户应当在住宅竣工后一个月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八条申请竣工验收条件:

  1.房屋已竣工,规划建造庭院的,已完成庭院建设。

  2.完成外墙粉刷或装饰。

  3.房屋周围卫生环境整洁,建筑垃圾基本清理完毕。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统一管网。

  4.通过驻村干部和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初验。

  第九条验收标准:

  1.按批准用地范围兴建住宅,无批少建多、批东建西等违法用地情况;

  2.批准建设范围、房屋层高、总高度、建筑风格等与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3.与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签有房屋建设协议的,房屋建设情况与协议约定相符。

  第十条竣工验收程序:

  按照“谁规划许可、谁组织验收”的原则,经村和驻村干部同意后,由建房农户向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提出房屋竣工验收申请。

  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受理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乡镇(街道、度假区)建设规划工作人员、国土员、驻村干部及村主职干部,按照建设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的内容,对照验收标准,到实地进行核查验收。

  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在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验收农户。对符合验收标准的,验收组织部门应在验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农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并报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建房户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退还住房建设保证金。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度假区报告。

  第十二条对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查处。

  第十三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农村住房,国土、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确权登记。

  第十四条建设、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协助乡镇(街道)、度假区做好农村住宅审批、建设的管理工作,同时依法对违反规划、违法用地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对各乡镇(街道、温泉度假区)的农村住宅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不定期的组织抽查,切实加强监督。

  第十六条本意见由武义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

  
 

武义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

  为切实加强全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武义县农村住宅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扬霄雁

  副组长:周邦明(县府办)蒋学望(县农办)

  冯建荣(国土局)邹茂(建设局)

  徐旗胜(城管执法局)

  成员:朱鸿伟(白洋街道)高江洪(温泉度假区)

  章斌(壶山街道)李晓欣(熟溪街道)

  蓝苏芬(柳城镇)何红明(履坦镇)

  张智祥(桐琴镇)张世华(泉溪镇)

  陈朱亮(新宅镇)郑宏(王宅镇)

  何军杰(桃溪镇)吴宗胜(茭道镇)

  蒋樱(大田乡)何政伟(白姆乡)

  严华(俞源乡)张向葵(坦洪乡)

  黄红梅(西联乡) 涂英建(三港乡)

  王芳(大溪口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国土资源局),冯建荣兼任办公室主任,张德松、陈罕、杨旭波任办公室副主任。

  以上人员若有变动,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