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4-271737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5-10-13 16:17 |
各科所队处室中心:
为切实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队伍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八项规定》,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期间不得外出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办公时要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在电脑上玩游戏、看视频、聊天、购物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要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
二、进一步加强保密教育。要增强保密观念,严守保密纪律,严格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确保党和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安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牢固树立保密安全意识,严防发生本单位失泄密问题,提升安全防护能力。要严格使用手机保密管理,严禁在微信、QQ等网络社交工具上部署和讨论警务工作,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在互联网各类平台、社交工具上发布警务工作信息。
三、进一步规范警容仪表。规范警容风纪,严格按照要求着装。全体民警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着装要求整洁、警容严整,不同制式警服、警便服不得混穿,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和精神风貌。
四、进一步加强内务环境管理。各单位要做到桌椅卷柜摆放有序、内务环境整洁;要爱护公共区域的卫生环境,不得随手乱扔烟头、垃圾、纸屑;值班备勤室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整齐划一,符合规定要求;单位车辆保持干净整洁,严格按照要求停放;局机关大院各科室要坚持每周一、四上午8时至8时30分对局大院卫生包干区、办公场所及过道的卫生清洁;其他所队要坚持每周不少于两次的办公、生活场所清洁。
五、进一步加强值班备勤。各单位要统筹安排、科学配置、合理安排警力,确保值班备勤人员落实到位。全体民警要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遇有重大紧急情况,要确保有足够的警力能够迅速反应、快速集结、有效应对。各派出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交警大队相关中队、看守所、动中备勤点实行二十四小时昼夜值班制度;局总值班民警8时30分到17时30分在动中备勤点值班,17时30分至次日8时30分在局值班室值班。各值班人员按照值班安排准时到岗,不得中途脱岗,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岗须经所在单位值班领导批准,并明确替岗人员,并向替岗人员交待清楚有关事项;县局加大值班在岗检查力度,由值班局领导每周不定时通过视频点名或现场督查进行值班在岗情况检查。
六、进一步严格公车使用管理。要认真执行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局机关各单位警车收车后要按要求停放在车位上,禁止乱停乱放。除执行公务外,下班后局机关车辆、乡下所的警车需停放县城过夜的一律停放在局大院内。各单位驾驶人员驾车外出时应带齐各种证件,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接受和配合交警、督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出车严格执行报告审批制度,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严禁开霸王车、特权车,严禁无警用车辆准驾证的人员驾驶警用车辆。民警(职工)、协警和雇用人员使用私家车时,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规定悬挂车牌,携带相关证件,严禁使用无证、无牌、套牌车辆。
七、进一步强化公务用枪管理。各公务用枪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增强忧患意识,让单位民警充分认识枪支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牢固树立“枪弹无小事”的安全意识,明确枪支就是民警的“第二生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枪支保管由专人负责,枪支领用、交接登记要严格落实,在使用中要提高安全意识,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按照规定携带和使用枪支。
八、进一步严格规范执法。要严格遵守接处警工作规范,增强警情意识,加强自身防护。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程序意识,提高执法质量。要切实加强执法场所安全措施,严格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严防执法事故发生;民警在出警等执行公务时必须携带并启用执法记录仪。
对未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根据《金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问责暂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相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值班民警擅离岗位的根据《金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问责暂行规定》予以警诫,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予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值班中层擅离岗位的就地免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就地免职并予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发布不当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警察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主观原因,未按规定携带并启用执法记录仪的,按违纪处理。
武义县公安局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