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6009120E/-201022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5-07-07 16:09 |
一、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2、依法应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3、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处理办法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本级负责直接受理涉及街道党工委管理的所有党员干部和其他有必要直接办理的举报信访件。对转办的重要信访件,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报结。
凡不属上述范围的控告和申诉的问题,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