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6-188401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武政办〔2015〕138号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建立持续稳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政策
经确认为本县户籍的被征地农民,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转保)。
(一)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老农保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如果折算年限加上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部分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不选择一次性补缴足15年的转保人员,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养老保险延缴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
(二)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余额(不含政府补助)、政府转保补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老农保余额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规定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折算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补足15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三)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条件而未参保的,或已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也可以参照本意见第(一)、(二)款规定补缴不足年限。
(四)被征地农民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转保补贴。
(五)缴费年限的折算办法。按转保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以补缴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向前连续折算,不满整月的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小于16周岁的折算年限,不予计算,该部分余额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保补缴标准。缴费基数按补缴时城镇自由职业者最低档缴费标准确定。60周岁以上(以转保办理上年度12月31日为限)人员,年龄每增加1岁,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因转保导致重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扣回。
(八)申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保人员,可同时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按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九)补缴时间和待遇计发时间
1.凡2016年3月底前完成转保缴费并符合退休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待遇统一从2016年3月开始计发。2016年4月及以后办理转保缴费的,从缴费后次月起计发。
2.上述转保并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老农保待遇、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精简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不再重复享受。
二、工作职责分工
(一)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有关政策无缝衔接、平稳实施。
(二)县国土局负责参保人员资格的认定。
(三)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管理和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的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同时要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五)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负责参保人员登记、参保资格审查,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工作。
三、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