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8403287B/-158614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6-11-16 |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和《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3〕44号),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加强我县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环境检测行为,切实保障环境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1、本细则适用于在武义县范围内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在我县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2、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本辖区开展的检测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3、在武义县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须向各金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将备案资料报送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4、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要求: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二)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浙江省《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四)在浙江省金华市内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5、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复查评审、扩项评审以及监督评审后,应及时向金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评审结果,以验证其资质的可持续性。并同时报送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6、通过设金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在武义县范围内开展环境检测活动,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可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管理的依据。未经所在金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采用。
7、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检测业务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监测委托业务;环境影响评价检测;环境管理认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的环境检测;科研项目委托检测业务;地表水、环境空气、饮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加油站油气回收检测;室内环境空气检测;机动车尾气检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委托的各类检测。
8、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从事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其检测业务范围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
9、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须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准确。禁止在环境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禁止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和检验报告。
10、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确保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
11、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委托的检测工作,一般不得转包或分包。确因工作需要分包的,须明确检测类别和项目,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分包应当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书类建设项目验收监测时,需将验收监测方案报送武义县环保监测站审核,并按审核通过后的方案开展监测活动。
12、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的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
13、武义县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组织开展对在我县境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抽查,通过开展实验室比对、质控考核、现场抽测等,加强检测质量控制。
14、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检测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将检查和整改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限期整改期间,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不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15、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受理各类关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举报并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及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
16、经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查实,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按照《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给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7、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环境检测活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被金华市环境保护行局取消备案的,其出具的检测数据,不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18、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各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该机构和涉及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列入黑名单,并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同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9、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3年内曾被浙江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信用黑名单的工作人员,在我县进行环境检测服务所取得的监测数据不予采信。
20、国家、省、市环境检测管理部门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新规定,应从其规定。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