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6-188461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武政办〔2016〕154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地名保护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办法
第一条地名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活化石和宝库,是激发国人乡愁乡情的最好材料。武义地名文化是指武义地名所具有的区域特征、历史、人文价值,以及承载这些特征和价值的地名。开展武义地名文化保护、挖掘、研究、利用,对于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彰显武义县域特色,对于传承文脉、存史育人,将武义的优秀传统文化转变为现代文明精神财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第二条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地名委员会统一组织,充分发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作用,鼓励和吸纳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和研究。
第三条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县民政部门。县地名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应当将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列入工作规划。
第四条实行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制度。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根据武义地名文化评定标准提出,县地名顾问、地名委员会评审,经公示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公布采取分批实施的办法,可根据需要进行增补。
第六条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评定标准如下:
(一)具有武义区域地理、历史、语言、物产特征,以及行政区划特征的地名;
(二)武义地方史志、宗谱文献以及其他古代典籍中有记载、表述的地名;
(三)反映武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历史事件的地名;
(四)反映武义人口迁徙、历史文化变迁的地名;
(五)民间广为流传的农事、民俗、传说、典故以及其他具有积极意义的地名;
(六)其他使用年代较久远、具有一定历史文化底蕴和人文内涵的地名。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都属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的申报范围。
第七条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的实施。武义县一级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工作由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街道)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工作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
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工作,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专业社会机构具体承担的方式。
第八条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范围: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即山、河、湖、岛、泉等名称。
(二)行政区域地名:即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以及社区、建制村等区域名称。
(三)居民地地名:即住宅区、自然村落及地片、区片等名称。
(四)城镇道路地名,即路、街、巷、里、弄等名称。
(五)设施地名,即桥梁、涵洞、隧道、环岛、水库、堤坝,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等名称。
(六)纪念地和旅游地地名,即文物古迹、纪念地、历史文化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园林、公园等名称。
(七)高层建筑物、综合性大型建筑群地名,即大厦、商厦、广场、城、中心等名称。
(八)其他需要保护的地名。
第九条 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程序:
(一)推荐。县地名主管部门组织地名顾问通过收集、整理、考证历史资料,深度挖掘与武义历史、文化相关信息,填写《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入选推荐表》。
(二)初选。县地名主管部门将填好的《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入选推荐表》下发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可组织当地知情群众和文史专家学者等对照评定标准进行初选,可根据各地实际增减名录)。
(三)复核。将乡镇(街道)初选后的推荐名录提交县地名委员会复核。
(四)公示。将复核后的地名文化保护推荐名录在政府网站和当地媒体上公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审核。将公示确认后的地名文化保护推荐名录提交县政府审核。
(六)公布。审核通过后的推荐名录由县府办发文公布。
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过程中,应当围绕编制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全社会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地名文化保护工作。
第十条 武义地名文化保护应当坚持注重传承、使用为主的原则,对老地名突出文化传承、对新地名突出命名规范。
(一)入录名录后仍在使用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
(二)因为历史变迁等原因更改的地名,可经过一定的程序,予以恢复原先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地名;
(三)新建地理实体可以根据自身特征,以及地名使用的实际情况,以名录中的地名命名;
(四)因城市建设、乡村整理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有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在新建地理实体命名时优先采用;
(五)长时间未被使用的,可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宣传;
(六)带有民族、身份、地域等方面,有碍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地名不予使用,并加以整顿,根据地名命名有关规定,予以重新命名。
第十一条拆除或者迁移《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第十二条加强《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成果应用。根据公布的名录,应当及时组织编撰出版《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名录》、编制《武义县地名文化图册》等。
第十三条武义县地名文化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