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723000000/2016-188465 发布机构: 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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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16-04-11 15:2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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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和额度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

  (一)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投标。

  1.省级中心镇(含辖区内村、社集体组织,下同)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其他乡镇街道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县府各部门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2.工程建设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的。

  3.工程建设所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项目概算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

  4.工程限额以下的邀请招标项目。

  (二)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入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招投标。

  1.省级中心镇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辖区内村、社集体为5万元)至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其他乡镇街道实施的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30万元(辖区内村、社集体为5万元)至200万元的。

  2.工程建设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村、社集体为2万元)至30万元的。

  3.工程建设所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村、社集体为2万元)至30万元的。

  (三)符合下列各项规模、标准和条件之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自行组织招投标,具体操作规范由各有关部门自行制定。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项目所涉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

  2.工程建设项目所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

  (四)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视情直接发包。

  (五)白洋街道(开发区)、温泉度假区、壶山街道、熟溪街道参照省级中心镇的标准执行。

  二、严格招标投标程序

  (六)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一经批准,招标人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须重新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七)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招标人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建设、交通、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补充文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补充文件)等不得作为招标、投标、评标以及资格预审的依据。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职责分工,做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审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备案。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八)不得随意肢解项目、拆分标段。根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的项目招标范围应完整发包建设工程,不得将应当实行施工总承包招标的项目分解成若干分部分项或标段招标。确因投资额较大、工期跨度时间长、专项工程技术性要求较高、政策处理等问题需分阶段或标段实施的,应当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九)合理设置投标条件。1.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特点、工程内容等因素,依据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工程承包范围设定投标人资质条件。不得以提高资质条件来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2.招标人单独发包某一专业工程的投标人资质条件应设定为可承担相应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或依法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资质。3.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保障市场充分竞争。

  (十)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当优先使用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或者推荐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对示范文本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调整和补充。示范文本中规定由招标人在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时自行填入的内容,应当用斜体字写入。

  (十一)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对时间紧、任务急的县重点建设项目,在具备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施工图已取得审查报告等必备条件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承诺在开标前3天补齐相应的其他辅助材料并提出申请,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先进入招标程序。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前补齐所缺材料的不得开标;擅自开标且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十二)严格实行招标投标网上交易。以实现网上交易为目标,开发建设覆盖全部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逐步实现交易、监管、服务和公开的全流程电子化。

  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房建市政类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管理规定实行网上交易,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通过县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上传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补遗文件及所有答疑,原则上不实行现场报名和交易。如因特殊情况需要现场报名和交易,招标人应按重大事项管理规定集体研究决策、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通过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上传和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对投标人、评标专家等重要信息严格保密,对标书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通过对标书制作硬件特征和网络特征码进行分析等科技手段,提升防范和甄别围标串标行为的能力。

  (十三)合理确定评标基准价。遵照“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相结合、市场供应价与项目预算价相结合”的原则,可采用二次平均、随机系数调整等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评标基准价或最佳报价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除计算差错外,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保持不变。

  (十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制订完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严格投标保证金设立、收取和退还机制,并在新开发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中运用虚拟账户以防止投标保证金环节泄漏投标人数量。投标人必须通过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十五)优化评标办法。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类别和行业要求等合理设置评标办法和评标程序供招标人选择,评标评分办法应科学严谨,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或串通哄抬标价。招标人可以选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技术标打分评审的综合评估法等。具体评标办法由各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

  拟采用随机抽签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其让利区间的设置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办根据不同工程专业制订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向社会公布。

  (十六)合理设置综合评估法中的分值权重。综合评估法应当综合权衡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三部分分值设置权重,设计类项目招标的技术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少于80%,资信标和商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超过20%。除设计类项目外的招标项目,技术标与资信标两部分分值权重不得超过40%,商务标部分分值权重不得少于60%,且技术标与资信标的评分标准设置不能对评标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评标办法可提供不同的资信标内容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不同要求自主选择,鼓励将企业信用等级、项目部人员到位考核情况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挂钩。

  (十七)建立投标限价和风险控制机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算方式或下降幅度作为风险控制价,对投标报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投标方案,由评标委员会就报价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低价竞争进行重点评审,且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评标基准价的计算依据。对低于风险警戒值的中标项目,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支付风险保证金,具体额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十八)优化评标委员会工作机制。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招标人应以抽签方式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委员会其他成员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合理需要,采用保密方式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县综合评标专家库相应专业类别中随机抽取。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委员会负责人。

  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可由招标人提供抽取专家人数的3倍以上专家名单,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招标人在提供的名单中随机抽取。

  委员会在计算投标人得分时,应以最小评分单元为单位,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所计算出的平均得分即为投标人该评分单元的最终得分。

  (十九)严格执行询标制度。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明显文字错误或计算错误等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且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拟否决其投标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书面询问核对。

  (二十)优化中标候选人推选机制。除服务类招标项目外,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应重新招标。

  (二十一)完善镇乡级平台的信息公开。凡进入各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辖区内村、社集体为5万元)及以上的招标公告信息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时发布。

  四、完善招标投标活动诚信体系

  (二十二)严格对中标候选人的诚信管理。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其记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三)加强对中标人履约的诚信管理。建设单位和行政监督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和监管,努力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积极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2至5年内参加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二十四)加强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招标代理及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诚信管理。对非因客观因素造成环节缺失、内容疏漏,从而引发设计变更、额外工程签证、项目投资增加并突破项目概算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行为,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当事方的经济责任,并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五)完善合同诚信管理举措。科学划定合同价款支付阶段,合理设定合同价款支付比例。进一步完善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的交、退制度。行政监督部门优化完善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根据投资计划、项目进度及各种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支付合同价款,使合同价款支付的进度和比例与工程建设项目进度、中标人违约风险防控相适应,确保合同责任明确、违约追责有力。

  (二十六)进一步明确标前标后责任界限。行政监督部门结合本行业实际,充分借助法律、审计等社会中介服务力量和相关专业技术力量,科学制订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内容,对标后可能发生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问题合理划分责任界限,促使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在各个交易环节尽心尽责、严肃审慎。防止利用合同缺陷和诚信漏洞,在中标后随意变更设计、改变方案、增加费用等不诚信行为发生。

  五、加强行政监督管理

  (二十七)严厉查处串标和骗取中标行为。投标人具有以行贿谋取中标或以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及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行为的,具有串通投标、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并将其记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二十八)加强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原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有备案主管部门的,还应征得备案主管部门同意,且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否则取消工程评优资格。

  (二十九)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企业,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六、加强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

  (三十)加强招标投标实体平台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从服务、管理和公开等方面加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平台改造完善和日常运行经费等方面以财政拨款的方式加强经费保障,进一步提高交易服务和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改善服务硬件环境,为拓展平台交易功能提供保障。各乡镇、街道交易平台要配足配强专业服务和监管人员,配备必需的场地和设施,加强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交易条件以及相关交易活动的规范性管理,提高实体平台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适应所承担交易任务的监管和服务需要。

  (三十一)加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网络融合。推进纵向网络融合,实现县、乡(镇)两级招标投标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推进横向网络融合,构建异地评标工作机制,实现与电子监察系统和相关行业监管系统的无缝对接。

  (三十二)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县综合评标专家库及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行“资源共享、互补共用”,丰富评标专家专业类别,推行评标专家的统一管理和使用。加强评标专家日常动态管理。对具有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的本县评标专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暂停评标资格等处理,对外地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失职失信行为及时上报上级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七、健全完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和机制

  (三十三)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县公共资源交易办对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市场主体和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并认真履行标后监管职责。

  (三十四)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机制。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等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解决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重大事宜。

  (三十五)完善行政监督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提高监管效率。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创造条件,组织监管人员进驻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专业、集中、实时”。

  八、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之前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已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