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6-188419 | 发布机构: | 县府办 |
文号: | 武政办〔2016〕4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关于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15〕95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的重要意义
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是综合分析我县土地资源利用状况和补充耕地质量情况,切实保护现有耕地资源,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优补优的重要措施。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大工作扶持力度,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认真抓实抓好。
二、全面推进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开展
建设项目经农转用征收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项目用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才能办理该项目用地的供地手续。临时用地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土地占用主体在选址确定后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完成土壤剥离并经验收后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三、加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组织管理
(一)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领导小组,县财政、国土、农业、水利、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财政局负责工作资金保障、使用监管,国土局负责工作指导协调、实施管理等工作,农业局负责耕作层土壤质量认定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环保局负责耕作层土壤污染情况的认定管理和技术指导,水利局负责耕作层再利用水土保持监管,公安局负责打击扰乱市场秩序、抢运、强运以及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等违法行为,交通局负责查处涉及违反公路保护及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和土地开发管理主体具体负责耕作层土壤的剥离与存储。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中心具体负责耕作层土壤的再利用工作。
(二)组织管理
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组织实施采用剥离-堆放存储-再利用的方式进行。剥离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和土地开发管理主体组织实施。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或供地前,由乡镇(街道、度假区)或土地开发管理主体制定耕作层剥离实施方案,报送县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堆放存储工作由各乡镇(街道、度假区)按照“规模适当、交通便捷、经济适用、保护资源、便于管理”原则,合理设置已剥离耕作层临时堆放储存场所,场所地点应尽量选择废弃地、闲置土地,如需占用农用地的,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报批。
再利用工作由县土地整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按“就近、方便、经济”原则,安排优质表土用于就近乡镇(街道、度假区)土地整治项目的表层覆土、中低产田土壤改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提高耕地质量。
耕作层土壤剥离项目验收工作由县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由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审计。项目验收审计后,项目工程款列入土地开发成本。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项目验收工作结合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经验收审计后按实支付给工程实施单位。
四、落实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保障措施
(一)项目资金保障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工作涉及的检测、剥离、运输、储存所需费用按不同的土地供地方式分别列支,其中,公开出让土地的土壤剥离工作所需费用计入土地开发支出,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列支;国有划拨供地的剥离费用经审计决算后,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用地项目列入用地成本。耕作层土壤再利用费用列入垦造耕地建设成本。
(二)加强监督考核
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各乡镇(街道、度假区)政府党政综合考评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畴。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实施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不达标的,不得评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
五、本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