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723000000/2016-188450 发布机构: 县府办
文号: 武政办〔2016〕116号 有效性:

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     发布时间: 2016-09-23 17:2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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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被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政发〔2012〕1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原则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范围,要严格执行《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武政发〔2012〕117号)的相关规定。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为原则。凡是符合参保标准的农民,都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征地后,单户农民符合参保标准的,即应当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时间以农转用批准时间为基点;村集体统筹安排参保名额的,参保人员应在被征地对象中确定。

  二、科学确定参保名额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名额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征收土地后,行政村或村民小组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该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全部纳入保障;

  2.2003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征收土地,村集体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以及2013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的,根据征收耕地面积、该行政村原人均耕地面积确定参保名额。具体计算方式为:征收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参保人数;人均耕地面积计算方式为:2004年年末该村实有耕地面积÷2004年年末该村在册农业人口数=人均耕地面积。

  3.2016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的,还可以根据征收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用地)面积,确定参保名额。具体计算方式为:征收农用地面积÷8亩=参保人数。

  符合第一种方式的,直接参保;不符合第一种方式的,由村集体民主决策后,自行选择第二或第三种方式计算参保名额,但同一区块(行政村)同一次征地只能选择一种计算方法。

  三、规范分配参保名额

  参保名额分配要严格执行“应保尽保、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的原则。

  征地后,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仍然达到0.2亩,但被征地农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的,应当首先将被征地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

  征地后,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和被征地户人均耕地面积都仍达到0.2亩,或者村集体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预留机动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按前述第二或第三种方式,在村集体内部以家庭为单位推选产生。推选过程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民主方式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推选产生的参保名额应当一次性全部落实到位。

  四、客观公正认定征地范围

  1.经县政府核准的县级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征地,不需办理农转用手续或需办理但获批前已经实际占用土地,且乡镇(街道、度假区)或相关部门已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的,由用地单位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2.经县政府核准的项目征地,已征而未实际占用,且乡镇(街道、度假区)或相关部门已与被征地村签订征地协议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的,村集体收回被征地农户的承包权证、完成清表,并与征地单位办理土地移交手续后,由用地单位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度假区)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范围。

  3.乡镇(街道、度假区)投资项目征地,由乡镇(街道、度假区)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可列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范围。

  五、加强工作指导监督

  1.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要共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做好政策解读宣传。要严格参保资格审查,加强基金监管,有效掌控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稳定运行。县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各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加强对村集体的指导和监管,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共同努力化解,确保政策平稳有序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问题。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