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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848/2023-269471 发布机构: 县财政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7-07-25 16:19

浙江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70703)

来源: 县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17-07-25 16:1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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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政策依据批准级次
公安    
  1 证照费 中央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1992]价费字240号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 
国土资源    
 2 土地复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3 土地闲置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4 不动产登记费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文件中央
 5 耕地开垦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央
建设    
  6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财税[2015]68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建城[1993]410号中央
  7 污水处理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中央
交通    
  8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中央
 ▲◆9货物港务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浙政办发〔2015〕107号,交通运输部令2001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8号,《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浙价费〔1994〕69号,浙价费〔2004〕334号,浙价费〔2005〕199号省级
 ▲◆10引航、移泊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价费〔1994〕69号,交通运输部令2001年第11号,交通运输部令2005年第8号省级
 11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函〔2009〕49号,浙政发〔2008〕66号,浙政办函〔2005〕15号浙政办发〔2004〕105号省级
经信    
  12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财建[2002]640号,计价费[1998]218号中央
水利    
  13 水资源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中央
  14 水土保持补偿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中央
农业    
  15 农药实验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452号中央
人防    
 16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央
法院    
  17 诉讼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481号中央
环保    
  18 排污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财综[2003]38号中央
十一药监    
 19 药品注册费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中央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20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中央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十二海洋渔业    
  21 海洋废弃物倾倒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中央
 2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1992]价费字452号,财税〔2014〕101号中央
注: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予以减免。
    3、标注“◆”号的收费项目,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有关要求,公布我省省级设立的进出口环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有货物港务费和引航移泊费两项。
    4、根据浙财综〔2017〕19号文件,自2017年8月1日起,取消引航移泊费、货物港务费和杭甬运河船闸过闸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5.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