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76D/2023-269475 | 发布机构: | 民政局 | ||
文号: | 武民〔2017〕 74 号 | 公开日期: | 2017-08-25 09:33 |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我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工作,现将《武义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9月1日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武义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5日
武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8月 15 日印发 |
武义县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水库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扶持管理,依据(浙移领办〔2015〕1号)《浙江省水库移民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28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专项资金是指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结余资金(含创业致富资金、应急资金)、库区基金以及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落实到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列入我县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范围。
二、工作职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项目监管;各乡镇(街道)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摸排、立项以及标前、标中、标后的管理和监督;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负责项目的资金补助、业务指导、管理监督、资金拨付;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责开展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
三、项目种类
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是村级集体公益性工程项目,内容为: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
3、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增强集体经济实力等生产开发项目。
四、操作流程
(一)申报立项。每年的2—3月份,由移民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报告及项目预算报告,上报民政局。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依据省移民办下达的资金总额,分配落实计划指标,资金优先支持有积极性、项目监管有力、移民安置村及移民数量相对多的乡镇(街道)。根据建设规模及进度需要确定每个项目补助资金额度,一般控制在5-30万之间。确实投资比较大的,可增加补助资金。乡镇(街道)根据资金性质、项目储备库及村实际情况,开展初选、摸排、立项,优先考虑村两委班子团结、有利于区域稳定发展、有利于移民创业致富的项目,将资金计划落实到具体村。
(二)备案实施。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财政局对申报项目逐一进行现场勘察、确认、审核汇总,提出实施意见,经集体讨论等程序后,报省(市)移民办备案,乡镇(街道)督促项目村依据村级工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开展决策申报、预算编审、公开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监管等相关工作,规范抓好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生产。
(三)竣工验收。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先由乡镇(街道)、村组织自验合格后,送有资质单位进行造价结算审计。桥梁、农民饮用水、厂房等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除专业监理机构负责监理外,需有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出具的验收意见。造价结算审计后,乡镇(街道)督促项目村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符合条件后进行验收。
五、资金管理
移民项目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采取转账方式支付,不预先支付或按进度支付。县级完工验收合格后,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将补助资金资料提供局财务,一次性支付给项目实施方;必要时,也可以支付给项目承建方,但需乡镇(街道)、村履行手续,填写《村级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结报金额控制在项目实施计划核定的移民专项资金扶持额度内,其余资金由项目实施方自行负责。有质量保证金要求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民政局水库移民办不予报账;
(一)未通过县级完工验收的;
(二)未提供有效报账资料或报账资料不齐全的;
(三)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四)未列入项目补助计划的;
资金分配基本原则:
移民项目资金分配按移民村的移民人口数的60%、预算总投资的40%相结合落实。
当年度的移民项目未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的,不安排下年度的移民项目资金,到该村项目实施完成后再予以安排。超过期限未开工建设的,确实该工程无法实施的,需要调整由村提出更改申请报告;超过2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资金,由县民政局重新落实安排。
当年度移民项目完工后,须及时报账,经验收后须在45个工作日内及时报账,超过时限未及时报账的,不安排下年度的移民项目资金。超过一年未报账的,项目资金由民政局重新落实安排。
六、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和民政局水库移民办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后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后扶专项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
后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及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对于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虚报冒领后扶专项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的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