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县国资办     发布时间: 2018-10-15 10:1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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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创造更为良好的融资环境,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为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注入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6〕46号)等文件精神,我县成立了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由县国资办牵头起草,县政府出台了《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

  3. 《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6〕46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原则,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并对全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方面进行明确。一是担保对象与业务范围。担保公司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二是担保资金、贷款使用与管理。政策性担保资金的使用:一是按照《武义县企业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武政办〔2014〕30号),担保公司间隙性资金用于企业转贷;二是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本息部分,不含相对应的其它费用,并在担保合同中加以约定;三是担保公司不得将不属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用在该公司的帐务中列支,担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报县级财政局(国资办)审定。政策性担保贷款应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企业产销、研发、流通及项目建设无关的领域。三是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风险分担机制类别:原则上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由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按照8:2的比例承担风险代偿责任。四是担保额度、费率和风险分担。《管理暂行办法》突出普惠金融功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上限可提高至15倍。担保公司对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5%,对能提供抵质押、反担保和“三农”的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为控制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还设立了业务叫停机制,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暂停新的担保贷款业务。五是担保审批与保后监管。明确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同时,合作银行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银行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六是支持政策。担保公司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财政对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融资担保公司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担保公司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国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 适用范围:全县

  2. 实施时间: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3. 解读单位:武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4. 解释人:程羽亚(0579-87644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