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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330/-00000 发布机构: 武义县
文号: 武政办〔2018〕177号 公开日期: 2018-12-24 16:28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封锁扑灭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2-24 16:2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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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制封锁扑灭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9日

  武义县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控封锁扑灭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危害植物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县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确保在发生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柑桔黄龙病”“ 稻水象甲”等32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甘薯瘟”“ 根癌病”“ 枣疯病”等15种浙江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和“加拿大一枝黄花”等对本县农业生产、生态环境有严重威胁的危险性病、虫、杂草。

  第三条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重大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一旦发生重大植物疫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要协调指挥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抓落实,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在最短时间内高效、快速、有序扑灭疫情。

  第四条重大植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注重防治实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

  第五条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涉及重大农业植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县纪委(监察委)、宣传部、发改局、经济商务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计局、市场监管、供销总社、邮政局、气象局、火车站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本辖区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控制、封锁和扑灭工作。发生重大植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由政府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第七条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局局长担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八条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领导下分工负责。

  1.农业局:提出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制订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处置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病、虫、草、鼠害的系统监测,分析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发布重大病虫害预报和警报;负责做好重大植物疫情诊断、监测与报告,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重大植物疫情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的建议;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补偿等费用和灾情损失的评估;负责农药市场监管,提出救灾农药、药械的应急储备计划;落实本地区防控工作具体责任人。

  2.县纪委(监察委):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宣传部:配合指挥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正面引导舆论,做好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知识宣传;配合指挥部协调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中外新闻媒体采访;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网上舆情收集、研判,组织开展网上舆论引导。

  4.发改局:负责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项目安排。

  5.经济商务局:组织、协调应急物资供应。

  6.公安局:负责与疫情相关的社会治安、交通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做好重大植物疫区封锁、临时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

  7.民政局:负责对因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救助。

  8.财政局:将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监测、预防、控制、扑灭补助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负责协调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财政补助经费。

  9.交通运输局:保障应急防控物资运输,协助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等工作。

  10.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疫区内卫生防护、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11.市场监管局:共同做好农药、药械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12.供销总社:负责应急防控农药、药械的储备、供应及调剂工作。

  13.邮政局、铁路部门:协助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运递的检疫检查,防止重大疫情传播。

  14.气象局:负责向农业部门及植保机构提供关键期、短期和中长期气象预报预测信息以及灾害性天气监测服务,与植保机构合作开展主要农业植物病虫气象预测。

  15.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支撑,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关键技术攻关研究。

  16.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乡镇(街道)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按照上级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防治、控制和扑灭工作;

  2.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乡村级植保植检员(测报员)队伍;

  3.落实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测报、防治、控制、扑灭所需经费;

  4.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

  5.建立完善农业植物重大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具体责任人。

  6.认真做好宣传,抓好技术培训。提高群众对植物疫情防控思想意识。对植物疫情做到群策、群力、群防、群控。

  第三章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第十条县植物检疫站在本辖区内设立若干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点,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拉网式”普查和动态监测。

  第十一条发现本地未曾发生的检疫对象及外来生物,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向县植物检疫站报告。县植物检疫站接到疫情报告后,应派出专职植物检疫员到现场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对怀疑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县植物检疫站不能确诊,要请省、市专家到现场协助诊断,并按检疫操作规程的规定送样到浙江省区域性植物检疫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第十二条经鉴定属检疫性有害生物,县植物检疫站应在4小时内向县农业局和上级植物检疫站报告,同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植物疫情分为特大疫情、重大疫情和一般疫情。

  特大疫情:发现从国外传入我县的我国从未发生且风险极大的有害生物,或我县尚未发生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某地突然暴发危害。

  重大疫情:我县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2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危害。

  一般疫情:我县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在1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危害。

  第四章疫情应急响应

  第十四条一般疫情的应急响应:主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启动本应急预案。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疫情发生后,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迅速协调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保证技术专家、物资供应到位。

  县农业局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疫情发生所在乡镇(街道)、村要组织力量对疫点进行封锁、防控、扑灭。

  第十五条重大疫情的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和特大疫情时,我县在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同时,及时上报金华市和浙江省农业主管部门。

  第五章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封锁疫区。疫情发生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未广泛发生的情况下, 为了防止其向未发生区传播扩散,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划定,并采取封锁、控制、消灭措施的区域。保护区是指某一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已较普遍的情况下,对尚无此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宣布确定。疫区要确保隔离、跟踪调查、消毒、预防等措施及时到位。保护区要建立有效防疫保护带。

  第十七条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加强检疫,强制封锁疫区。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启动疫情控制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灭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排,立即采取隔离预防、封闭消毒、在出入疫区交通路口进行检查检疫等措施封锁疫区,严防疫情扩散。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疫情防控。对确认发生疫情的植物要进行彻底销毁处理。对染疫的铺垫物、土地、水源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同种植物和来自疫区的人、畜和运载工具等实行强制喷药保护。

  第十八条保护区内采取的措施。

  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发生动态,构建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系统。县植物检疫站要确定防疫监测员,建立植物防疫监测网络。

  严格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县植物检疫站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市和省植物检疫站报告情况,紧急或特殊情况随时上报。未经批准,其他各媒体不得随意发布关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信息。

  加强我县具有出口优势农产品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定期监测和种子、苗木的检疫、检验。依据"疫情干净"原则,对检疫性有害生物务必进行铲除。开展对"非疫生产区"的农民技术培训工作,普及检疫性有害生物的识别与控制技术常识。对来自疫区的种子、种苗和农产品一律禁止调入,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蔓延。建立疫情档案制度、对疑似检疫性有害生物要跟踪调查并建立档案。

  加强检疫,严禁到疫区调运种子、种苗和农产品。

  第十九条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染疫种子、种苗和农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县植物检疫站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连续两年监控未发现新的疫情,经专家现场考察验收,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农业局向县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锁的报告,再由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发布解除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一年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第二十条处理记录

  1.调查确认疫区内植物种类、品种名称、来源、染疫面积。

  2.调查确认染疫植物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3.确定要销毁的染疫植物面积、农产品数量。

  4.对染疫植物和农产品的销毁过程进行拍照、录像。

  5.核实销毁染疫植物和农产品所需的物资、人工的数量,计算所需的费用。

  6.调查确认受威胁区内植物的面积,制订保护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县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要根据应急封销、扑灭、控制预案规定和要求,对辖区各地开展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植物检疫站要及时总结封锁、扑灭、控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并向上级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