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77997186/2024-146942 | 发布机构: | 建设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8-12-06 11:04 |
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文件),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实施方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85475236@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14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姜晓燕 联系电话:13566937228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6日
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修订版)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城镇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城镇住房困难家庭
(1)家庭成员至少1人具有武义县居民户籍或已在县城区的社区落户,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同一申请家庭成员;同一户籍内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分户申请:①年龄满30周岁的单身者;②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子女)或亲朋好友同住的。
(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具体金额参照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夫妻一方年满50周岁以上并且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经济条件最高可放宽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
(3)家庭无私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2.新就业无房职工
(1)武义县户籍。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全日制大专学历住房保障截止日期一般不得晚于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获得日满5年;且全日制本科学历住房保障截止日期一般不得晚于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获得日满7年;且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历住房保障截止日期一般不得晚于全日制最高学历证书获得日满10年。
(3)已实现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1年,能提供完整银行工资明细。
(4)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
(5)本人在县城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父母或配偶无住房资助能力。无住房资助能力标准为:资助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
3.外来务工人员、本县农村转移人员、随军军属
(1)外来务工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本县农村转移人员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2年以上。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
(4)家庭无私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驻军部队家庭配偶随军不受学历、工作年限、社保的限制,符合其余条件的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
4. 从事公益服务类特定工种人员
(1)公益类服务岗位暂定为:环卫、市政、公交服务人员,交通协管员,行政执法、治安联防、消防聘用人员,教师,医生。
(2)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本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不间断缴费2年以上;
(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武义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0%。
(4)家庭无私房或3人以下(含3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二)下列房产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私有房产(包括与他人共有房产部分);2.五年内(受理之日止,下同)已过户的自有房产;3.待入住的期房(含拆迁安置房);4.五年内因拆迁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其原已被拆除的房产;5.五年内离异的家庭成员,原人均房产面积;6.县城区内已批建的集体宅基地的房产面积;7.商业地产面积;8.新就业无房职工受父母或配偶资助的住房面积;9.其他房产面积。
因意外事故、危重疾患、伤残、法院执行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居住房屋的,经核查认定后其原房产面积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或个人拥有一辆及以上汽车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轻型货车或微型面包车并且为唯一谋生工具的除外);
2.家庭成员工商注册资本总和在10万元(含)以上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残疾人、中低收入家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见义勇为伤残人员、英雄模范,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原租住公房拆迁户及其他依法应当优先保障的家庭。
第三条 办理程序
(一)受理、初审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所含人员如果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外来务工人员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向申请人提供有关申请表格。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应对申请人提供的如下材料进行初审核对:
(1)《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居住证、婚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4)劳动合同(聘用协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5)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申请证明材料;
(6)申报信息书面委托授权核实材料;
(7)享受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
(8)申请人承诺书;
(9)其他相关证明。
4.受理机关核对上述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对申请事项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增补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5.受理机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信息情况录入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由县民政部门提交委托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县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根据申请审核情况,结合核对报告,做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给予相应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保障理由。整个流程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予以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经公示有异议的,经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轮候
1.当批量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推出时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执行。零星房源推出时,对于已登记的符合实物配租的家庭,按照申请日期的先后确定保障顺序。对于符合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情况的,予以优先安排。
2.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给予变更登记;不符合条件的,由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四条 保障方式
(一)租赁补贴
1.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应当与武义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2.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1.当准租对象户数多于房源数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准租对象直接确定为承租人,余下的准租对象以申请顺序确定承租人,其余人员纳入轮候,轮候期为6个月,6个月以后参照经济收入对应的租赁补贴标准签订补贴协议,发放租赁补贴。一旦轮候人员有安排实物配租,即刻停止发放当季补贴。
2.新增的单独申请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员原则上以货币补贴保障。
3.已准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的家庭,应当与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签订《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标准缴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低保家庭为300元/户,其余家庭为1000元/户。租赁保证金在解除租赁关系时,按合同约定退还。
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将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内如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调整,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6.承租人必须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公共租赁住房,自觉履行合同约定各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必要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保障标准
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租赁补贴计算方式
住房困难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平方米补助标准*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
核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人数*20平方米/人-现有住房面积。
保障人数以核定家庭人数为依据,具体标准为:1人户,2人户均按2人计算,3人户及以上家庭户,按照3人计算。
(二)租赁补贴标准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下,包括低保或五保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7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以下),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60%。
4.其他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补助标准为市场租金标准的30%。
5.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轮候期间发放的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直接申请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享受1元/㎡.月的奖励补助。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算方式
1.保障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核定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保障标准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家庭经济收入分档实施:
(1)低保或五保住房困难家庭为市场租金的5%;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30%;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8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40%;
(4)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0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50%;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2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60%;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4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70%;
(7)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160%以下为市场租金的80%。
4.附属用房、阁楼租金按低收入保障家庭对应的租金标准收取。
参考的市场价租金标准:栖霞花苑1区2区3区房源为12.0元/平方米·月,栖霞花苑6区房源为15元/平方米·月。
租赁补贴根据15.0元/平方米·月补助。(市场租金可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现状进行调整)
第六条日常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推行市场化,政府投资建设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的,所需物业服务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依约拨付。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运营管理。所需运营管理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运营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依据约定拨付管理费。受委托运营机构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
(二)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对其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进行年度审核。每年5月,提交委托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家庭经济状态核对报告。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每年10月完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状况年度审核。年度审核时,保障对象及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根据核查结果,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相应调整保障方式,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并将调整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保障期内,当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超过标准、户口迁出本县城、婚姻就业状况发生变化,人均经济收入连续一年超过标准,财产超出规定,应在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保障对象有成员死亡的,调整保障标准后,原共同申请人仍可以继续租住原房屋。
(三)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向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重新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享受原住房保障待遇,并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查不再符合原保障级别但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调整其租金标准;对享受租赁补贴的,调整租赁补贴标准;对已经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保障。
(四)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经济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3.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保障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住房居住的。
7.连续6个月以上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8.违反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五)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免的租金;收回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
2.享受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变化后未按规定报告的。
(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给予6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按原租金标准收取,逾期不退的,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住房保障管理实施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期间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七条 本细则中“武义县居民户籍”指户籍改革前非农户籍。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中“面积”是指房屋登记建筑面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链接:《武义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