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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总工会
关于做好我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4- 03 16:50 浏览次数:

  

武总工〔2016〕25号

 

  关于做好我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产业工会、工委、乡镇街道(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审计厅、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县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补充明确如下:

 一、正确理解职工疗休养与旅游的关系,职工疗休养以休养为主,适当组织参观学习,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

 二、职工疗休养由单位工会组织,可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省内三星级以上旅行社承办,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其依法开具的发票纳入到职工疗休养报销范围。

 三、职工疗休养地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内容,丰富职工疗休养形式。

 四、职工疗休养时间五天,费用每人每天400元,共计2000元。为防范职工疗休养意外风险,职工疗休养活动组织承办单位必须为参加疗休养职工购买每人每天保额80万元以上人身意外险。此项费用在疗休养总费用中列支。

 五、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强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制订完善本单位职工疗休养实施方案,规范疗休养内容和活动场所,并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符合要求。

 六、本《补充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补充通知》对武总工〔2015〕20号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和明确的,以《补充通知》为准。各级工会疗休养管理与此不符的,要及时自行调整,确保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将适时对各级工会开展职工疗休养情况进行检查。

 

 

 

 

    武义县总工会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农业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武义县审计局 武义县旅游委员会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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