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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35276200H/2018-134336 发布机构: 发改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05-07 16:58

关于征求《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 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5-07 16:5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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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手续,制定了《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壶山下街65号武义县发改局,邮编:3212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516日。
 

联系人:汤文超              

联系电话:89077825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857  


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政府投资资金合法、合理、高效、安全运行,本着依法行政、抓大放小、业主负责、部门监管、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节约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由我县各部门、乡镇(街道、度假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公益性服务类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变更: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变更;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漏项、错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变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定价的实施;
  (二)人工、机械、材料、设备等要素价格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内的调整。  

(三)施工图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差异引起的造价变化。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工程变更联系单内容应与施工合同建设内容相衔接,不得利用工程变更的名义,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投标。  

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等的要求。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程变更及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引起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处理方法。提出变更的单位必须填报《工程变更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表》(以下简称估算表)、《工程变更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并提供合同相应条款以及立项批文,对路基、管沟、绿化等回填材料的变更还须提出废弃材料的处理方案,不得造成新的废弃物。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加,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估算书。隐蔽工程变更应提供影像资料。  

第八条  工程变更按等级分为一类变更、二类变更、三类变更和四类变更。  

(一)一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工程变更: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在100万元以上的;  

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50%以上且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合同条款修改或合同主体变更的。  

(二)二类变更是指除一类、三类、四类变更以外的工程变更。  

(三)三类变更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变更:  

1.单次变更造价增减虽不足5万元,但累计变更额超过合同价5%的;  

2.单次变更造价增减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且累计变更额不超过合同价10%   

(四)四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造价增减少于5万元且累计变更额不超过合同价5%的工程变更。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席会议“5+X”制度,“5”指府办、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行政服务中心等5个常设单位,“X”指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其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席会议由府办分管发改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召集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工程变更报批程序  

(一)项目监理部收到《联系单》和《估算表》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是否需要变更、在技术上是否可行、造价是否增加、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是否达到要求等方面进行逐项评审,逐一形成具体的书面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可。  

(二)建设单位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进行审核,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施分级审批(备案)。具体为:  

1.一类变更由政府审批。一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按工程性质,通过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审核后,报政府审定。  

2.二类变更由工程变更联席会议审批。二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申请,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按工程性质,通过现场踏勘、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审定。  

3.三类变更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审批。三类变更应在工程变更施工前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工程变更意见及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审定。  

4.四类变更由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审定。  

(四)一、二类变更中,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变更意见及书面报告提交项目业主主管部门,经项目业主主管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将工程变更材料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县发改局与财政局初审通过后,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向县工程变更联席会议提出申请。  

)工程变更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在批准前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变更  

)因事态紧急,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须马上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建设单位可以先实施工程变更,但必须保存相应影像资料,并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变更获批后10个工作日将相关批准材料报财政局备案,并由财政局在《联系单》上加盖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章。未按期进行备案的,工程结算时不予认可。  

 

第三章  工程变更造价的认定  

第十  因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已有价格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工程量清单或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按合同口径计算。主要材料有信息价的,套用信息价(正刊);无信息价的,提供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  

(四)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工程变更实施后要求调整的造价不得超过报批的变更估算价。  

第十  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必须附送以下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工程变更估算书》、《工程变更一览表》、工程变更图纸、变更实施有关签证、发改相关批文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形成。  

 

章  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工程变更导致造价与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差额超过10%2000万元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十  建设单位对项目概算差额情况进行梳理,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报告,书面向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提出请示。经项目业主主管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由项目业主主管部门征求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意见后提请县政府审定  

凡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报告。  

县审计局对超概算的重大项目实行重点审计监督。概算调整后发生的变更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操作。同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概算平衡计划表,不得再次突破概算。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一次性概算调整程序,原则上不得多次进行。  

概算调整申请经县政府审定同意后,项目业主应及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其他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重新编织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县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召开审查会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综合审查,并征询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实施。  

 

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或暂停资金拨付;构成违纪或者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一)项目批准实施后,在实施过程中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调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在工程签证中存在虚签、漏签等与工程实际不符的;对中介机构或施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把关不严的。  

(五)在项目实施中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意见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清退出市涉及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平台,从相关监管单位确认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驻,且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向其购买服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一)勘察报告与实际地质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因设计质量问题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的;  

(三)由于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工程变更,影响工期及投资控制,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规实施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处理,主要为:  

(一)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随意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的,按设计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设计费。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增加的投资不得作为计取设计费用的基数,同时建设单位可适当扣减勘察设计费或提出索赔。  

(二)施工单位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工程的,监理、建设单位将不予计量和支付,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可向施工单位索赔。  

(三)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变更程序签发监理指令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扣减相应监理服务费。  

第二十条  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18年日起执行。  

 

 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管理,促进工程建设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程只适用于《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由我县各部门、乡镇(街道、度假区)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基础公益性服务类项目  

 

章  项目前期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由各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研究,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建立“6+2+1”的前期项目会审机制。对项目业主建议转为前期的项目可行性进行咨询研究,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环保等部门,并邀请县人大、政协相关工委及项目业主共同参与,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等进行分析把关。对社会影响重大的项目由县发改局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专业审核,咨询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  

储备库项目通过项目会审后,将转为前期项目,由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第五条  建立PPP项目顾问机制。县财政局和发改局经县政府授权后,在限额标准内选定一家PPP项目咨询顾问服务机构,提供我县PPP项目的全面谋划、决策咨询、合同履约风险分析以及参与谈判等,协助我县统筹规划PPP项目。  

 

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由县发改局完成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后,方可开展项目建设对于须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按照上级政府下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后报上级发改部门审批  

第七条  坚持“环节最少、时间最短”的原则,为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对于总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要求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第九条  项目业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当年度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其他建设依据;  

(三)县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或其他可证明文件;  

(四)县国土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其他可证明文件;  

(五)报送单位确认的征地拆迁费用估算及图表和有关说明;  

(六)报送单位关于建设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  

(七)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业主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文本,由县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与县发改局联合邀请各相关部门专家召开初步设计评审会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进行审查,形成评估报告或会议纪要。  

初步设计文件的主要审查内容有:  

(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的要求;  

(四)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内容要求;  

(五)主要技术方案是否合理可行;  

(六)工程概算是否完整准确,采用指标是否合适;  

(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八)是否满足其他部门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督促设计单位及时对初步设计和概算文本按照初步设计评审会会议纪要精神修改到位,并出具正式反馈意见后,准备相关初步设计送审文件报送县发改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要求项目业主报送的初步设计文件包含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的初步设计文本、工程概算等之外,同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评审会会议纪要及设计单位针对修改意见做出的正式反馈说明;  

(四)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未按本办法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的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等手续。对未经审批而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业主应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组建项目法人的,由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实施或工程招投标后,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采购,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结算的约定应与招投标文件的结算口径一致。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合同签订后,合同、招标文件送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  项目业主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方案和要求进行施工管理,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改变工程施工方案。实际施工中因特殊情况,部分工程确需变更的,按照《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中的规定进行项目工程变更。建设单位要积极创造开工条件,及时协商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强工期、造价、质量安全控制和合同管理。  

第十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符合《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情形,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由报送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通过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建设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中介机构虚报经济技术指标,违反工程建设性标准  

项目业主在申请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时,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原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文本(以下简称调整文本)  

(四)超出原初步设计批复算部分的资金需资金来源证明;  

(五)县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红线图或其他可证明文件(仅调整文本与原建设部门批复不符时提供)  

(六)县国土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其他可证明文件(仅调整文本与原国土部门批复不符时提供)  

(七)按照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制定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明确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监理单位签认的竣工图须由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视为合格有效文件。  

第十九条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报告;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二个月内自验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后,出具自验通过报告。  

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建设单位自验通过后,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组织验收。  

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应当由县发改局或者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超预算实施的,超预算部分县财政不予安排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  社会中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地质勘查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时,在招标代理、预(结)算编审时,弄虚作假,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编制标底误差率高于5%,审核误差率高于2%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二年内在本县范围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咨询服务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地方,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2018执行  


相关链接:

  • 《关于征求《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