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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23X6/2018-150400 发布机构: 武义县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05-07 10:16

关于《推进空心村改造实施意见(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18-05-07 10:1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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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解决农户建房难,畅通村内道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激发乡村活力,加快新时代乡村振兴,努力构建功能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村民安居乐乐的农村新型社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关于《推进空心村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农办社会发展科,邮编:3212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xmabo@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鲍晓鸣 联系电话:87669210

  武义县农办

  2018年5月7日

 

  关于推进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

  实施空心村改造,是解决农民住房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盘活农村土地存量、促进农村和谐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和现实需要。为进一步有序推进空心村改造工作,根据2015至2017年三年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根据城乡发展一体化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的具体要求,以“环境优化改善、用地节约集约、人口有效集聚、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以空心村成片改造为重点,科学规划,分步实施,进一步整合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完善农村基础配套设施,努力将村庄建设成为功能布局合理、设施配套齐全、环境整洁优美、村民安居乐业的农村新型社区,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迈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实行“零增地”改造,以盘活闲置宅基地,畅通村内道路,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

  (一)坚持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二)坚持“一户一宅”、 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三)坚持村为主体、资金自求平衡、鼓励节余建设用地复垦的原则;

  (四)坚持村民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坚持因地制宜、改革创新的原则。

  三、改造范围和条件

  (一)改造范围。全县除属于城中村、城郊村的37个村和列入“异地搬迁”工程村、传统村落保护村、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和利用村以外的规划保留村庄。

  (二)改造条件。

  实施空心村改造的建制村应符合以下条件:

  1.村级班子具有较强的战斗力;

  2.村民有实施改造的愿望和要求,改造范围内涉及的农户100%同意拆除;

  3.村内空心村成片改造区域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分几个片区组成,每个片区至少可安置3户回建户,并在片区内留有4米以上的道路与村内主要道路衔接;

  4.村集体有一定的综合实力,项目能实现资金平衡、拆除安置用地平衡或节余。

  四、改造方式和流程

  (一)改造方式。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盘活存量、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样化的改造方式。可在拆除旧村后,就地进行回建安置;鼓励实行公寓式安置,或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原旧宅地基归村集体统一安排。

  (二)改造流程。

  1.拟改造村在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拟定改造范围,制定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由乡镇(街道)将审核通过的村汇总情况上报县农办,县农办会同国土局、建设局、相关设计单位等到实地查看,初步确定改造范围。

  2.初定改造范围后,由改造村与建设局对接,划定改造区域和委托设计单位规划回建方案(平面布置图),回建方案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一般应按每亩不少于安置3户的要求进行规划,由村、乡镇(街道)、国土局、建设局、县农办确认并盖章,确定改造范围图和回建平面布置图。

  3.村级组织与房主签订旧房限期拆除协议,签约时由村民委员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在拆除前应拍摄拆除地块的影像资料作为档案保存。

  4.改造村在完成区域范围内的旧房拆除和清理平整后,及时将改造过程中准备好的立项申报资料汇编成册,送县农办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立项。

  5.改造村完成拆除后,由所在乡镇(街道)组织初验,乡镇(街道)将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表报送县农办,县农办会同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组织进行拆旧阶段验收。

  国土局根据改造村提供的资料进行改造区内旧房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并确认注销面积,改造村将确认面积提交财政局,申请资金拨款,由财政局核拨拆旧阶段奖补资金。

  6.改造村在完成拆旧后,要及时按回建方案(建设局审核或乡镇、街道组织论证)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具体项目供地和宅基地审批。回建桩基一般实行统一建设,分配到户后,由改造村提供验收申请资料,由乡镇(街道)组织初验,乡镇(街道)将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表报送县农办。县农办会同国土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回建阶段验收,改造村按建设部门实地确认的改造区面积,提交财政局核拨改造区内回建阶段奖补资金。该奖补资金应按30元/平方米留于所在乡镇(街道),作为改造新区外立面风貌和外墙粉刷保证金,待外墙全部粉刷验收后再由乡镇(街道)拨付到村。

  对分期实施的村,可分期验收、拨付拆旧奖补资金,回建奖补资金待整个项目的回建宅基地全部到户后再一次性拨付。

  7.有老年公寓配套项目建设的改造村,老年公寓每户建筑面积一般不大于40平方米,规模按改造村现有户数的15%以内配置。

  老年公寓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待老年公寓建设完成,改造村经规划、质量、消防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附各项验收合格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乡镇(街道)出具初验意见,乡镇(街道)将初验报告及验收申请表报送县农办。县农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核拨奖补资金。

  8.改造村立项后,原则上要在一年内完成回建方案的落实,两年内完成房屋主体工程(以外墙全部粉刷为准)。

  五、改造安置

  各村可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安置,一般应建设联排式住宅,严格控制建设独立式住宅,鼓励建设老年公寓,优化改造新区的空间布局,充分考虑小区交通和停车问题,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一)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及农村户型限额标准,由改造村根据本村实际确定相应拆除补偿方式。

  (二)对改造涉及的未超过审批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地基安置,临时建筑可作适当补偿。

  (三)对改造区内的建新未拆旧住宅、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各村要根据实际,开展集中清理,所涉拆除面积原则上不予补偿。在实施过程中,要实行“三公开”制度,即清理范围、对象公开,限定清理的时间公开,清理的进度和结果公开。

  (四)对改造区域内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应予以保护,对建筑质量较好的合法房屋,在不影响规划安置的前提下可不拆除,或由村集体收回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五)推广应用与当地山水资源、民俗风情相协调的民居风格,按照“美丽、宜居、生态”的要求进行设计,彰显特色,并严格按设计规范实施,努力建设一批具有乡土气息、武川特质、江南韵味的浙派民居新区。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引导村民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改造区域安置区块的宅基地可在符合审批条件的村民中进行级差排基、公开选位竞标等有偿使用分配,所得资金归村集体所有,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建设。

  (二)财政局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空心村改造建设项目以奖代补。

  1.拆旧阶段验收完成后,根据注销面积按18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由改造村统筹安排;

  2.回建阶段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局按改造区域范围并经实地确认的面积以13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专款用于道路、排污、供水、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老年公寓单项验收完成后,按建筑面积以3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对所属改造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

  (三)规费减免

  1.空心村改造安置区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县本级部分予以减免;经营服务技术性收费,按收费低限标准减半收取;电力、供排水、供气、电信、广电、消防等设施的配置收费及权证办理的相关税费,按农村村民自建房的标准执行。

  2.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将回建区建设纳入保障房体系,享受保障房建设相关规费优惠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空心村改造建设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乡镇(街道)村作为空心村改造的主体,要组建工作班子,全力抓好拆旧、补偿、建设、安置、安全等具体工作。

  (二)各司其职。县农办做好空心村改造建设牵头工作。财政局负责项目奖补资金的落实。国土局负责对旧房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确认注销面积。建设局负责改造村的规划审核、改造区域范围图确定及拆旧区域面积的确认和回建安置方案的审核。相关乡镇(街道)负责所属项目村的组织领导、项目用地审核报批、业务指导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财政奖补资金的用途审核,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三)强化规划引导。空心村改造村可一次性整体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突出本村特色,注重保留古民居、古建筑。回建安置建筑外立面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管理服务。严格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自主决策,维护群众根本利益。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推广建立“联合会审、并联审批、一次告知”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农村建房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及户型面积和外立面标准,严格禁止新的违法建筑,防止建新不拆旧、未按审批要求建设等现象。加强空心村改造建设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规范操作流程,提高项目实施质量,增强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政策的有效性。

  八、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21日起施行。原《关于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武政办〔2014〕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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