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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政策解读

来源: 武义县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18-06-29 15:5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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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74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条  县发改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职责;

县经济商务、教育、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计、环保、安监、旅游、国资、人防等有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协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五)促进加快我县发展的重要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由国有企业投资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条  政府投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县政协的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列入储备库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前期咨询论证。鼓励有条件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县财政应安排政府投资前期项目专项经费,用于列入年度政府投资前期项目计划的项目开展工程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前期工作,项目业主根据相关规定按进度向县财政申请。

第九条  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其中总投资不足2000万元的,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进行咨询论证,并征求财政及相关部门的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县建设(规划)局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局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县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召开审查会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综合审查,并征询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批准,工程咨询评估费用应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10%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2000万元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探索承诺制审批、代办制服务模式。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各审批部门在项目业主事前作出承诺后先予受理初审,出具非正式审批审查意见作为县发改局审批依据。当项目业主取得所有前置要素文件并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出具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办理。项目业主和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行项目一口受理、网上办理、规范透明、限时办结。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面积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的要求,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行联合预审机制。每年第三季度,由各部门、乡镇(街道、度假区)原则上从储备库中筛选,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议。县发改局将汇总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功能、投资总额分类后,会同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审计、环保等部门,并邀请县人大、政协相关工委参加,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具体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四)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者未明确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由县政府下达后,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土地指标、财政资金等各类资源要素优先保障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县发改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单个项目年度投资额需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经县发改局征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政府出资总额。追加项目应优先安排储备库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一)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总投资增加额达到500万元;

(二)新增的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

(三)因故暂缓实施项目。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采用代建制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代建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可直接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县属国有企业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履约担保。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10%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2000万元的。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复。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无法在建设期限内完成的,项目业主应书面向县发改局申请延长建设期限并说明理由。县发改局应及时将审查结果报送县政府。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建设期限的,由县政府批准。项目建设期限最多延长一次。

第三十条  竣工验收遵循“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三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县重大项目稽察机构按照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有关规定实施稽察,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县政府,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业主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未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导致项目工期严重滞后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的意见结论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乡镇(街道、度假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解读机关武义县发改局

解读人:王伟强武义县发改局,电话:89077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