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8-226011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 |
文号: | 武政发〔2018〕81号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审计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县级部门、单位正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资源资产,主要指水、森林、农业、土地、矿产、大气等资源资产。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改善等领域。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领导全县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要事项,支持保障依法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是我县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主管部门,审计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建立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审计局,由审计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协助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提供相关政策依据、业务数据和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审计程序,结合审计力量,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客体
第八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对象是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级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职能部门(环保、水利、林业、国土、农业等)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九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客体是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管理、使用和保护情况,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范围一般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起止时间,重要事项可延伸审计相关年度。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范围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资产,以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等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领导干部所在地区主体功能区定位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其岗位职责特点,确定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应当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包括数量和质量)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为基础,以其任职期间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为主线,检查自然资源资产是否有效保护、有序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是否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内在统一、相互促进。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规划要求执行情况及效果;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三)涉及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保护和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决策措施制定实施情况及效果;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相关重大项目建设运营情况;
(五)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基础和能力建设情况,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执行和风险隐患防范消减情况,以及任职期间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具体审计内容:
(一)土地资源审计主要包括:本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土地总量及其结构变化情况;土地整治任务完成情况;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基本农田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土地征收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征而未批、批而未供、未供即用的情况;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闲置、低效利用情况;土地出让政策处理是否到位;土地建设项目监管情况;处置处罚违法用地情况;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绩效;任期内本辖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土地资源资产的行为等。
(二)矿产资源审计主要包括:本辖区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管理情况;矿产资源开采是否做到开发利用与保护修复相结合,有无过度开采或滥挖溢采;任期内本辖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矿产资源资产的行为,有无非法开采,导致矿产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的情况等。
(三)水资源审计主要包括:本辖区内河流山塘水库等水环境保护执行情况;重要水域面积、水资源总量、水体质量现状及其变化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管理、污染治理和水环境整治及其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期内本辖区“五水共治”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效果。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水环境的行为,有无水资源遭到严重污染等问题。
(四)森林资源审计主要包括: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生产、开发和保护情况;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变化情况生态公益林管理及补偿资金发放情况;林木采伐许可制度执行情况(有无超限额采伐现象等);绿化任务完成情况(含造林面积,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面积,荒山增加面积);古树名木及原始次生林的保护情况;任期内本辖区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森林资源资产的行为(乱砍滥伐案件数及损失林木蓄积,破坏林地案件数及面积,森林火灾发生次数、受害森林面积和林木蓄积等)。
(五)大气资源审计主要包括:本辖区内大气资源保护和管理情况;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负氧离子浓度等空气质量指标变化情况(以上指标监测条件具备的地区执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情况,如森林火灾、秸秆焚烧废气排放、黄标车整治等。
第十三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具体审计内容:
(一)国土部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情况;审计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平均质量等级等耕地保护情况,设施农用地的管理情况;基本农田面积指标是否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是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是否规范;弃停矿山生态修复率等矿山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土地征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依法征收和使用资源收益(土地出让金、土地罚没收入、矿产资源收益等),是否存在违反规划和超计划批地行为等;单位建设用地GDP、单位建设用地财政收入等土地利用水平情况。
(二)水务部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有关方针政策;本县水利设施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水资源储量、重要水域面积等水资源保护情况;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许可、水旱灾、水土保持、饮用水安全、破坏水资源案件的处理处罚等情况;水资源相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单位非农用水GDP;水利设施、水域及岸线管理保护情况等。
(三)农业部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生产发展方针政策情况;农业面源污染整治情况(包括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药化肥减量增放等)等是否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破坏农业资源资产的行为。
(四)林业部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本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森林覆盖率(含平原绿化)、森林蓄积量(含平原绿化)等森林保护情况,森林资源增长、国土绿化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资源及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包括案件查处起数、处理人数、森林受害面积和蓄积情况;林业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林业项目建设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等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环保部门: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情况;生态环境改善方面重点审计水体、大气、土壤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市控以上断面水质达标率、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等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等大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节能减排方面重点审计万元GDP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完成情况。监督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情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处理重大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排污权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监测大气、水体质量指标,监督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情况等。
(六)其他部门调查了解指标:向供销社调查了解农药废弃包装物污染整治情况;向经济商务局调查了解万元GDP能耗情况。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应当着眼于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注意发现领导干部和所在地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反映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揭示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既可以对离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进行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可以单独立项实施,也可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实施,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统筹实施的应分别立项、同步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确定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项目配置必要的人员、时间、技术装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法定的审计工作程序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应成立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审计机关确定,具体履行现场审计的管理职责。
审计组成员以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为主,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时,可以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审计目标的要求,统筹选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协同参审,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沟通对接,主动听取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人员对审计事项的解释说明,充分了解审计事项的历史背景、形成过程、发展趋势,共同研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多角度分析原因,实事求是研判定性,并鼓励被审计单位即审即改,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履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农办、经济商务、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环保局、供销社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责任制考核情况、各种专项检查结果和信访查办情况,提请其他有关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或者就特定事项作出说明。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审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和专业鉴定。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对审计对象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作出结论,内容包括履责的基本情况、取得的突出业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应的审计评价等。
第二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以是否符合各级政府规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定性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事项,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变化情况为依据,对审计对象履职情况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评价原则。评价内容应当与审计内容一致,评价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二)综合评价原则。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依据相关标准,发表独立、公正的评价意见,既反映成效和亮点,又指出问题和不足。
(三)重点评价原则。围绕审计对象履职主要工作业绩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抓住主要方面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有上级明文规定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方面“一票否决”情形的,或者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和线索的,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行政决策、绩效管理和对干部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乡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反映的问题要抄送相关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提出意见,并将结果抄告审计部门。被审计乡镇应根据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及审计建议,研究落实相关措施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情况通报、研究会商、结果公告、整改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提升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加强纪委(监委)、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违法违纪行为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联合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条 国土、水务、农业、林业、环保等部门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县域内的土地、矿产、水、农业、森林、大气资源等有关情况及电子数据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审计局根据中办、国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浙江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全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评价办法,报领导小组审查。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及审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操作指南,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
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武义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章旭升
常务副组长:李杨勇
副组长:林蔚国
组 员:县府办、组织部、农办、发改局、财政局(国资办)、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审计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审计局,由审计局分管该项工作的副职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经济责任审计科工作人员为办公室成员。
以上人员若有调整,由接替人员自动续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