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330/2018-221561 发布机构: 武义县
文号: 武政办〔2018〕124号 有效性: 废止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     发布时间: 2018-09-25 16:3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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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武义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和监督,提升招标投标效率,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市场开放,竞争、择优原则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及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全过程。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第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是本县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大问题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办)是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协调、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

建设、交通、水务、农业、文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是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和其他指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参照行政监督部门职责,负责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武义政务网(www.zjwy.gov.cn)“公共资源交易专题”版块(以下简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发布。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招标: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并由村级组织负责统一建设的项目(以下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400万元以上;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200万元以上;

(三)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招标控制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应当招标。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参照相关法律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达到30万元,不足400万元的;

(二)采购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达到3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

(三)采购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含工程造价咨询,下同)等服务,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达到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

(四)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达到10万元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发包。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大额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为小额工程。

小额工程发包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有下属国有企业的单位,小额工程可以直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下属国有企业承担;其他单位的小额工程,经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县内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企业承包。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小额工程服务类项目,提倡实行年度供应商制。供应商库专业类别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县财政、行政监督部门研究确定后,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年度定点采购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和计费标准。

第十一条  本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原则上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入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交易:

(一)由乡镇、街道(含下属国有企业)或村级组织实施的小额工程;

(二)县公共资源交易办委托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项所指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一般包括招标代理费用、交易场所按照规定应该收取的费用、评标专家费用、因公开招标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等;所指的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一般为超过20%的情形。

第十三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并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四)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列入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密机关依法认定并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相关招标。保密机关自身为建设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权认定机关依法进行审查认定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为抢救施工、生产、生活、交通等现场突发的险情,或者为抗击台风、暴雨、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而必须紧急实施的建设或者修复工程(以下称为抢险救灾工程),符合招标范围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或其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并批准后,可不进行相关工程招标。

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现场的责任单位应当先行实施抢险,并在事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县政府或其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为预防自然灾害或者险情发生而开展的日常性或者长远性建设、修复的工程,不得被认定为抢险救灾工程。

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且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或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等特殊任务工程,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事项承担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项目已经立项批准或告知性备案(其中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手续);

(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依法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除外)。

依法招标项目的其他招标前置条件的设置,以及其他招标项目的招标前置条件的设置,由各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分别制订。

第十八条  根据工程造价、规模、技术、工期等方面因素,可采用简易法招标和评审法招标。

简易法招标是指招标人不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在开标现场直接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的招标办法。简易法招标参考让利区间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会同发改、财政、审计和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订,简易招标操作规程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制订。

评审法招标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的招标办法。评审法招标评(定)标办法由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订。

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一般采用简易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大额工程原则上采用评审法招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九条  小额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日。大额工程的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省或行业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标示和说明。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等否决性条款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行业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邀请相关部门参与制订。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对商务标的设置应当体现合理价格优先、遏止恶性价格竞争、预防过低价中标的原则。

招标文件对资信标的设置应体现对投标人综合择优的原则,内容应包括投标人的业绩、信用评价、项目负责人荣誉等。资信标得分计入投标人总分时,权重原则上不超过15%。

招标文件对技术标的设置应体现投标人把握工程技术特点、难点的能力,解决施工技术难点的能力,以及深化或者优化施工图设计的能力。施工类项目技术标得分计入投标人总分时,权重原则上不超过20%;设计类项目技术标得分计入投标人总分时,权重原则上不低于80%。

第二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必须采用国标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相关规定编制。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造价人员应当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5%);竣(交)工验收(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可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5%)。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一般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资格条件。

招标人确需设置必要的业绩要求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各项规模指标(包括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等)只能设置一种,且类似工程规模指标一般不超过招标工程的70%。

第二十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负责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七条  施工项目招标一般采用有限数量制,入围投标人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0~25家。小额工程施工项目招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且企业登记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达到10家的,原则上仅限于县内企业参与投标,不限制投标人数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投标申请人数量超过招标文件限定时,可采用评分排名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相应数量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一)大额工程施工项目;

(二)小额工程施工项目,但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格条件且企业登记注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足10家的。

施工项目招标划分达到五个标段且同时组织开标的,按划分标段数量的五倍确定入围投标人家数。

第二十八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征、投标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方式等方面因素,自主选择以下方法:

(一)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先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县内企业中随机抽取15家(不足15家的全部入围),剩余名额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县外企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投标人先预选再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先在递交投标资格预选申请的县内企业中随机抽取15家(不足15家的全部入围),剩余名额在递交投标资格预选申请的县外企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投标人后预选再资格后审的,在开标时招标人先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县内企业中随机抽取15家(不足15家的全部入围),剩余名额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县外企业中随机抽取产生。

入围投标人经确定,不再进行补充抽取,入围投标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放弃投标,或虽有书面说明,但一年内累计三次放弃投标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业务。

第二十九条  优化施工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先预选,以下简称资格预审)流程,招标人可在发布施工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合理设置资格预审期限。

小额工程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截止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3日,且集中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大额工程施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截止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且集中受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经资格预审并确定入围投标人后,招标人应将入围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业绩等响应资格预审公告要求的主要资格条件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公示期间,入围投标人因提供虚假材料,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隐瞒项目部关键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在建工程情况等被查证属实的,取消其投标入围资格,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且一年内不得在本县承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拒绝其参与投标:

(一)投标人因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本县有关部门调查的;

(二)投标人近2年内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三)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

(四)投标人被国家、浙江省、金华市及本县有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或投标限制期的;

(五)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被本县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二条  大额工程评标原则上统一使用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省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需求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特聘专家进行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应采用抽签方式产生,最多派1名代表参加,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办负责建立县级综合评标专家信息库,加强专家资源储备,满足小额工程评标专家需求。

资格评审委员会或小额工程评标委员会,可通过县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产生,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认定后,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

(十)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第三十五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第三十六条  采用评审法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其中,施工类项目招标人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由评标委员会推选1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审过程中出现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如有保留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缺乏竞争的,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的,或者认为投标人涉嫌存在严重串通投标行为的,按招标文件评标将严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委员会可以不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第六章  定标和中标

第三十八条  收到大额工程评标报告当日,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截止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在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小额工程,招标人应将交易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7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放经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四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二)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三)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和投诉,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的投诉,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第四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投诉人、被投诉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申辩权利。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建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机构或指定业务科室,统筹人员配备,具体负责招标文件备案、标中活动监督、标后履约监管、举报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切实履行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管职责。监督人员未到场监督的,不得进行开标。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或违反招标投标程序的,或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规则进行评审、定标的,或严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或者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或者终止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六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办应建立投标保证金管理机制,集中管理投标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积极推行投标保证金多账户电子化管理模式,通过信息化手段保障投标保证金信息安全,并集中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加强招标代理的监督,强化日常量化管理和考核,建立健全优胜劣汰、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促进代理机构执业能力提升。

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考核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办另行制订,实施范围标准及发包方式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网建设,各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应统一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示信息,未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项目信息的,视为未公告(公示)。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全面负责,必须对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和考勤制度,每天记录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书面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各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并与行政监督部门签订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责任书,从廉政建设、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工期、责任追究等方面入手,切实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五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工程建设动态管理机制,重点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管理、现场施工和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履职、工程分包转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情况,对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实行动态考评,对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投标人、中介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等参与招投标活动及后续活动的市场主体,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存在扰乱招投标活动秩序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严格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综合考虑企业资质、业绩、信誉、在本县纳税、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先评优等方面情况,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应作为企业市场准入、评先评优、评标、定标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作履约评价,履约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办统计汇总,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加强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管理。单项合同招标控制价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招标额度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竞争方式发包,直接发包时的让利率不得低于简易法招标项目的参考让利区间中值。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6〕25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见附件)。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废止的相关文件清单

1.《关于建立乡镇(街道)招投标分中心的实施意见》

(武政办〔2005〕100号)

2.《武义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管理办法》(武政发〔2012〕80号)

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2013〕41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实施意见(武政发〔2016〕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