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07360844C/-00000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0-28 09:35

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0-28 09:3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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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干部职工请销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类假期规定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5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二)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四)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当年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病、事假假期超过本条第(三)、(四)、(五)、(六)款规定期限的,则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2、探亲假。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武义县范围以外),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假期规定如下:

  (1)已婚干部职工,探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未婚干部职工探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往返路程可根据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婚假。结婚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如配偶在外地,需要在外地结婚者,可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2)丧假。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岳父母、公婆死亡后,经批准,可请丧假1-3天。如在外地的,视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4、产假、哺乳假、护理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 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的标准发给。

  (4)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本单位规定的病假待遇处理。

  (5)哺乳假: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为6个月;生育计划内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3个月;个别有特殊困难的,经批准可给予产后一年的假期(包括产假在内)。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津贴)的80%发给。

  (6)护理假:夫妻双方实行晚婚晚育的,女方在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

  5、病假。患病或其他原因需休养者,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批准后给予假期。遇急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先由他人代请假事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6、事假。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履行审批手续准假后,方可离岗。

  7、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在治疗、休养期间视同出勤对待。

  8、补休假。周末、节假日加班申请补休者应有加班审批表(除全局统一加班外),经批准后给予假期。加班申请补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休完。

  二、假期待遇

  1、干部职工探亲假路费报销待遇。干部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病假工资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公务员基本工资指职务、级别、基础、工龄及职岗津贴之和;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指职务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构成津贴及职岗津贴之和,下同)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3、事假工资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岗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日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则不予扣发。

  4、因病休、事假或其他原因缺勤,每月累计15(含15)个法定工作日的,停发全月公务交通补贴。

  5、干部职工应先请年休假,后请事假。年事假扣发年终奖比例参照有关部门规定。

  三、请销假手续

  请假应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单,报经批准。因特殊情况事前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说明原因补办手续。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另行办理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作旷工处理。

  四、批假权限

  团休(三人以上)外出一天以上,应报经局长批准。

  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分管局长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经人事科备案后报局长审批。

  一般干部职工事假、病假、补休假等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所在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审批;一天以上由所在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科备案后报分管局长审批。

  所有请假经批准后,请假审批表送人事教育科留存。

  干部职工假期时,应采用主配角工作法,妥善安排好临时代班人员,以免影响工作。

  五、建立请销假登记制度

  各科(室)、所、队、下属事业单位要自行设置请销假登记簿,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人事教育科将对各单位执行请销假制度情况进行审核汇总。

  六、全局干部职工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请销假制度。未经请假擅离职守或无故超假不归,作旷工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