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23X6/2019-227389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文号: 武农〔2019〕127号 公开日期: 2019-11-20 10:02

关于印发《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19-11-20 10:0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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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温泉度假区,相关茶叶企业:

  现将《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18日

  “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武阳春雨茶品质和特色,提升武阳春雨品牌市场竞争力,维护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武阳春雨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0号准予登记,自2017年12月22日起,依法对武阳春雨茶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武阳春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武阳春雨茶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7-04-2185)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茶叶。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武阳春雨”注册商标组成。

  第五条 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武义县壶山街道、熟溪街道、温泉度假区、履坦镇、泉溪镇、桐琴镇、王宅镇、新宅镇、柳城镇、桃溪镇、大田乡、白姆乡、俞源乡、坦洪乡、西联乡、三港、大溪口等17个乡镇(街道、度假区)。地理坐标位于:东经119°27′00″—119°44′38″,北纬28°30′58″—29°03′22″,保护面积2万公顷。

  第六条武义县农学会为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具体负责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监管、宣传等事务工作。

  第七条 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坚持条件、自愿申报、合法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武义县农学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生产经营者使用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向武义县农学会提出申请,经农学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向武义县农学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产自武阳春雨茶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种植加工应符合DB3307/T-039-2018《武阳春雨茶生产技术规程》要求,产品品质应符合GH/T 1234-2018《武阳春雨茶》中的要求,能够严格按照武阳春雨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者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在武义县境内注册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并拥有自主商标;

  (四)经营者原则上要求为武义县境内注册的企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确有武义县境外注册的,要求其与县域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五)三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安全情况;

  (六)诚信经营。

  第十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生产经营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递交《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相关认证证书、茶园承包合同等材料;

  (二)出具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三)出具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四)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签订《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授权其使用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填写《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申领表》,同时授予《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授权书》,有效期为5年。授权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标志的规范使用

  第十二条 《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宣传和产品包装上使用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三条 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地理标志: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武阳春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区域超出武阳春雨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武阳春雨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武义县农学会以及上级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五)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

  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地理标志使用权并向社会公告:

  (一)买卖、转让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

  (三)产地环境受到污染,不能保证产品品质和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凡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提请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对违反武阳春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