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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4836/2019-138542 发布机构: 武义县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2-10 16:55

武义县公安局《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 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19-12-10 16:55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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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县中心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公安局(武义县武阳中路12号),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07445756@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

  联系人:赵凌云 联系电话:87628091

  武义县公安局

  2019年12月10日

  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优化中心城区人居环境,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区域和时间

  (一)禁止区域:莹乡路武义江大桥——莹乡路——内环西路——永武二线——明招路——明招大桥——武义江形成的区域范围内以及履坦镇莹乡社区(岗头工业区、北岭雅苑、北岭新城)、履坦镇郑村(白燕湾自然村、下泥自然村、石龙头自然村、金村垄自然村)。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在上述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3.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商品交易市场。

  (二)禁止时间:全年禁止。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车站、商场、娱乐场所、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物品中夹带烟花爆竹。

  三、在非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要自觉遵守安全燃放规定。严禁向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空中架设物、车辆、船舶等投掷、发射烟花爆竹,严禁损坏市政工程、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在绿化带燃放烟花爆竹。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金华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从严查处违反禁燃规定的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阻碍执法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暴力妨碍、阻挠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应急管理、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建设及供销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销售网点,加强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管,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强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县土产日用杂品公司要严把烟花爆竹进货质量关,不得供应和销售伪劣烟花爆竹,不得向无证经营户提供货源。发现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六、建立实名购买登记制度和销售可疑情况报告制度,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发现购买人员形迹可疑、一次超量购买、多次重复购买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核查。

  七、倡导文明过节、绿色过节,全县党员干部要模范遵守禁燃规定,并积极带头少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对不遵守禁燃规定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将按规定从重处罚,并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理。

  八、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各类行为。举报电话:110(公安局)、87912350(应急管理局)、88900000(8890便民服务中心)。

  特此通告


相关链接:

  • 关于对《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