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19-221585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 |
文号: | 武政办〔2019〕14号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行为,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和《浙江省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浙委办发〔2013〕7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国有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县县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上述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主要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当于企业副职的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是指在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及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用车、办公用房、培训、招待、差旅、通信、因公临时出国(境)等费用支出。
第四条企业实施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自我约束与指导监督相结合;源头控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推进企业发展与厉行勤俭节约相结合;坚持廉洁自律与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用车管理
第五条用车管理是指对企业轿车型(含商务车型、越野车型,下同)业务用车标准和相关费用的管理。
第六条企业领导人用车管理按照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武义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实施意见》(武车改〔2018〕1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企业无轿车型业务用车,符合我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改革规定可配置轿车型业务用车而采取租赁方式的,可在规定的配置数量和标准内报国资办同意后向市场租赁社会车辆,租用时间一年合计不得超过9个月。租赁费根据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每月一般不超过3000元,每天不超过150元;车主为驾驶员的,每月一般不超过6000元,每天不超过300元。
租用社会车辆,车辆保险费、年检费、保养费及车船税由车辆所有人支付;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业务范围费用由企业支付;维修费用,视故障发生情况确定。
第八条企业用车维修单位为经公开招标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单位,实行保养和维修。车辆保养和维修等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企业领导人员个人。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因公使用私有车辆,按事业单位私车出行补贴规定执行,报销因公使用私车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车改节约金额或事业单位预算标准。实行交通费用报销的,严格执行据实报销原则,严禁实行每月或其他定期、固定数额报销及发放油票等方式,避免福利化倾向,报销凭据确保合规、真实、完整。
第十条 企业不得采取向所出资企业和关联企业长期调换、借用等方式为企业领导人员提供用车;企业不得为与工作无关人员调派用车;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因私使用企业车辆。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管理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办公用房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二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25平方米,企业其他领导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8平方米。
第十三条严禁为企业领导人员超标准装修豪华办公用房,不得配置洗漱间、卫生间、休息室、健身房等专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为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所参加的培训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围绕企业领导人员政治和专业素养、创新和经营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加强培训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培训费用支出按照行政事业有关规定执行。除上级有关行政、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县委县政府、县国资办和授权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培训及企业需要的资质证书培训外,企业领导人员参加的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与企业经营无关的其他培训等费用,均由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章 招待费管理
第十七条招待费管理是指企业因公务、生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商务)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用,主要包括餐饮、接待等费用。企业应当本着“节俭、合理、必须”的原则,明确招待活动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建立健全招待制度,规范招待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公务招待活动禁止同城接待,异地接待须有来客单位的公函或电话记录;商务招待活动,须有来客来访事由、来客人数记录。招待原则上在本单位食堂、农家乐或定点饭店,不得在高档餐厅、饭店、会所等进行高消费宴请,不得在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经营场所进行招待活动。
第十九条招待费用不得超过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核定的招待费额度,公务招待标准按我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标准执行,商务招待标准按可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超过50%。
第六章 差旅费管理
第二十条差旅费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国内或出国(境)差旅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领导人员差旅管理制度,按照我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标准,合理确定企业领导人员差旅活动中交通工具的等级,以及住宿、伙食和公杂等费用标准。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从严控制随行人员数量。
第二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安排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活动。同一企业的领导人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国(境),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七章 通信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通信费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因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管理方式包括年度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发放通信补贴等。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企业领导人员移动通信费用进行管理,不得既为企业领导人员发放通信补贴,又报销通信费用。
第二十五条企业通信费已实行货币化改革(通信补贴),不得再为企业领导人员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允许在下列规定限额范围内据实报销或发放通信补贴:
县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正职),每月240元,副职200元;其他县属企业领导人员(正职)200元,副职160元。
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的,通信费管理按事业单位有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预算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等,合理安排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履职费用支出水平,并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本企业领导人员公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年度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按年度、分项目编制本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履职费用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于每年3月底前向县国资办和授权管理部门提交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备案报告。主要包括:一是本年度履职费用支出预算情况,包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费用支出总体预算和用车、培训、业务招待、差旅、通信、因公临时出国(境)等专项预算;二是上年度本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费用支出执行及预算变动分析情况;三是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企业和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对预算进行调整,并于当年9月底前提交县国资办和授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监督管理是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预算、支出的内部、外部监督和管理。县国资办和各授权管理部门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指导监督;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强对集团公司(总公司)及下属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并报县国资办和授权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层级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制度、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费用支出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企业必须积极配合县国资办、授权管理部门以及县纪委监委、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及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发生违反有关履职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扣减企业领导人员绩效年薪。
第三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职消费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开发区、温泉度假区、乡镇(街道)所属国有企业、县属集体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