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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19-04-25 13:1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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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浙江省于2013年12月31日印发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要求2015年底前,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被周边工业园区包围的实际情况,我县在禁燃区划分时自我加压,扩大了区域范围。2015年6月8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了《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武政告【2015】7号),将县域总体规划区域(浙政函【2012】96号批复文件)封闭区域划为禁燃区区域,履坦岗头、王宅古马山以及三个街道的所有工业园区都在禁燃区区域范围。通告要求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分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年度、三个区域逐年开展淘汰改造工作,其中2015年淘汰的区域范围是当时划定的县城建成区区域范围。2015年7月,县府办印发了《武义县高污染燃料锅炉实施方案》(武政办〔2015〕81),并组织实施。三年多来,得到全县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各乡镇街道(度假区)和各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多措并举,禁燃区创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除三美化工两台25蒸吨燃煤锅炉外,禁燃区内已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据省“五炉”信息系统统计,全县共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557台,合计容量630.31蒸吨。  

2017年3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部重新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同时废止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发布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为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促进煤炭消费总量削减及清洁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规定,结合2018年我县县城建成区区域范围的更新,县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进一步完善禁燃区内燃烧设施的管理规定。  

原计划通过这次优化调整,严格按省里“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工作要求,结合市本级及周边县市划分情况,将县城建成区范围划定为禁燃区范围。经与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沟通对接后,不提倡我们此次的划分范围小于2015年划定的县域总体规划区域范围,基于我们在原先划分时区域范围偏大问题,建议我们此次划分,可以根据治气工作要求和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控制严格程度,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类进行管控。  

二、禁燃区重新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3.《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4.《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  

6.《金华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规划(2013-2017年)》(金委办发〔2014〕66号)  

7.《武义县城市总体规划》  

8.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武政告【2015】7号)  

(二)制定的必要性    

1.国家政策的变动调整。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对高污染燃料目录进行了修改,从单一的燃料目录到结合工艺、治理设施的复合型目录,更具可操作性,需要地方政府作出相应的更新调整,使禁燃区划分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尤其III类禁燃区把蜂窝型煤等所有煤制品列入高污染燃料,需要加大淘汰力度。  

2.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要。据调查,城区仍有部分中小餐饮经营者燃用蜂窝煤现象,造成较大的污染。近几年,已淘汰了一部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淘汰进展不快。根据最新高污染燃料目录要求,列入III类禁燃区的区域,需要全面淘汰散煤,城区散煤使用主要是蜂窝煤。通过新一轮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进一步压减散煤等高污染燃料,削减涉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3.打赢蓝天保卫战的任务要求。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均明确,2020年前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要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高污染燃料锅炉要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生物质锅炉和工业窑炉要开展专项整治,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为此,需要重新划分和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能源消费更加清洁化。本次禁燃区划分按照县城建成区区域范围从严,其他区域适当留好发展空间的原则分类实施创建,重点对禁燃区的类别进行科学确定,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类(严格)和类(一般)进行管控,其中县城建成区内采用类(严格),其他区域采用类(一般)。  

三、主要内容    

(一)禁燃区范围    

武义县域总体规划(浙政函〔2012〕96号批复文件)封闭区域范围内。  

(二)禁燃区区域划分及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根据人口集聚情况及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类(严格)和类(一般)其中县城建成区内采用类,其他区域采用  

Ⅲ类区域范围:县城建成区范围,莹乡路—武义江沿线—明招路—秋澄公园沿线—武川路—环城南路—温泉南路—中盛路—永武二线—莹乡路。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类区域范围:武义县域总体规划(浙政函〔2012〕96号批复文件)封闭区域范围内除县城建成区范围以外部分。  

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下表中规定的限值)。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本公告何时施行    

本通告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公告》(武政告〔2015〕7号)同时废止。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