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19-221621 | 发文机关: | 武义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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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武政办〔2018〕98号 | 成文日期: | 2019-06-14 |
统一编号: | GWYD01 – 2018 – 0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畜牧业、渔业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武义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18年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武义县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对《武义县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标准
(一)本办法适用于申报和已认定的县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申报县级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在武义县境内注册二年以上,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企业。
(三)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规模。(1)资产规模:注册资金50万元(种养企业3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种养企业200万)以上,其中固定资产150万元(种养企业100万元)以上;(2)生产经营规模:种植业自有基地300亩(特种种植业100亩)以上,食用菌业100万袋以上(其中香菇、黑木耳20万袋以上);养殖企业:生猪年出栏5000头以上,蛋禽存栏20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山羊存栏500头以上,水产养殖100亩(特种养殖50亩)以上。(3)销售额:生产型企业年销售额50万以上,加工、贸易型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市场型企业年成交额8000万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种植企业为当地农户提供技术、销售、信息、订单生产、土地流转、就业等方式带动本地农户100户以上。加工、贸易企业通过联结机制、就业等方式带动本地农户300户以上,联结种植基地500亩以上。市场型企业主营产品与农业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对主导产业形成和发展促进作用明显,联结基地8000亩以上,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3.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必须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生产、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二维码追溯;企业近二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100%;近二年内未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生产记录或档案健全。
4.市场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对当地经济带动力强;主导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县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6.企业信誉。申报企业近二年内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违法、违规和欺诈行为,不拖欠税款、职工工资、农产品收购款、社会保险金等,没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四)养殖业申报农业龙头企业,其养殖排泄物污染治理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取得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养殖生产记录健全,禁养区内的养殖企业不得申报农业龙头企业。
(五)申报企业近二年内无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六)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有机绿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企业,种源农业和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材料。
1.资产和效益报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发展情况总结;
3.带动能力证明(包括企业自建基地情况、带动农户基地情况,基地产品产量、加工量,带动农户形式、带动户数、农户增收情况等);
4.纳税情况证明(税务部门出具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三品一标”、追溯码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复印件),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6.企业信用报告(企业开户行出具);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证明(有效期内);
9.国土资源违法审查意见(国土局出具);
10.企业信誉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出具);
11.企业其他相关证明。
(二)申报程序。
申报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署意见,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
三、 认定及管理
(一)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后,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报武义县人民政府批准,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及授牌。
(三)对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
(四)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后每两年监测一次。在监测年份,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并附上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企业的纳税情况证明,“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码等证明,合法使用土地证明,企业信用(誉)证明,对口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各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提出监测意见,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监测结果由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
(六) 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当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1.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2.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3.企业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4.经营中违反国家政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5.企业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监测的。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