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50087302Y/2020-193826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11-11 15:18

关于印发《武义县基层定向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意见》通知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20-11-11 15:1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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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联盟,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医疗单位:

《武义县基层定向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中共武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武义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8月24日

 

武义县基层定向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令第52号)、《关于印发〈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实施方案(试行)〉和〈传统医学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大纲(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7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培养目标

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通过中医师承培训及医学理论学习,培养一批本地户籍,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能中会西的乡村全科医生,保障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持续为当地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培养程序

(一)培养对象名额。定向培养工作主体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第一人民医院医共体、县中医院医共体成员单位及柳城畲族镇卫生院),首批培养人数为30名左右。具体名额由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报需求计划进行统一分配,后续培养批次根据基层实际需求另行确定。

(二)培养对象条件。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8周岁,热爱中医药事业,具有较强自学能力,愿意从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工作,身体健康,品德优良,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的本地户籍人员。现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编外人员、在部队从事卫生员工作的退伍军人年龄可以放宽至30周岁。

(三)培养对象产生。培养对象应为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下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在地行政村人员,如无本行政村人员,可放宽至周边接壤行政村。符合培养条件的人员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所在地村委报名,再由镇、街、联盟党(工)委负责向县卫生健康局推荐,最后由县卫生健康局选拔产生。确定为培养对象人员需同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签订信用承诺书与定向培养协议,协议需明确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四)师承关系确定。培养对象可以寻找合适的指导老师(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可以由县卫生健康局统一安排。培养对象与指导老师签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书,经县公证机关公证,县卫生健康局备案,确定中医师承关系后,进行跟师学习。

(五)参加学习培训。由县卫生健康局委托金华市职业技术学院举办基层定向中医师承学习班,学制3年。采用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方式进行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并辅修取得大专及以上文凭(已取得大专文凭者不作要求),同时连续跟师学习3年。3年后参加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六)医师资格考试。培养对象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并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于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实习满一年后,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后,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方可依法从业。

(七)定向从业管理。培养对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经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与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服务期应不少于5年,期间由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接受定期考核。

三、配套保障

(一)培养对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的,可通过公开招聘纳入基层医疗机构事业编制。由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落实。

(二)培养对象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在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从业的,对其在3年师承培训及1年实习期间的师承经费、在校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给予适当补助,标准为6万元/人,补助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相关费用由培养对象先行支付,与定向培养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签订劳动合同后在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服务满5年补助剩余的40%。

(三)培养对象在跟师学习与实习期间由所在医疗机构协助提供住宿、学习、生活等必要条件,加强培养对象的日常管理。

四、关于违约情形的规定

确定的培养对象有下列情形视为违约行为:

(一)培养对象在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后,8年内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培养费用自行承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二)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中途退出,或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回定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工作,培养费用不予补助。

(三)培养对象通过公开招聘纳入基层医疗机构事业编制后,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事业编制不再保留。

(四)培养对象在培养和工作期间,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培养单位有权解除聘用关系,收回已支付的培养费用,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索。

如遇特殊情况经县卫生健康局调配,或因身体患病、服兵役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不视为违约。

五、其他事项

(一)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二)本实施意见由武义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