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230026011330/2020-222509 | 发文机关: | 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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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武政办〔2020〕77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11 |
统一编号: | GWYD01—2020—0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长期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
为切实抓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工作。
(二)本办法所称秸秆是指水稻、玉米、薯类、甘蔗、油菜以及其他具有地上茎秆的农作物茎叶,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参照执行。
(三)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在河道、湖泊、沟渠等水体内弃置秸秆。
二、责任分工
(一)各镇街(联盟)是推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县政府秸秆禁焚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工作要求,与所辖村(居)委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压实秸秆禁焚工作责任;负责落实人员力量,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等情形的,迅速扑灭火情,并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违法行为,协助做好现场处置、调查取证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并会同各镇街(联盟)共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域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巡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责令改正,需要立案查处的,将相关证据材料或案件线索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秸秆综合利用知识,引导公民、企业等参与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各镇街(联盟)应当加强本辖区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氛围营造,向农户发放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告知书、明白卡,指导农户签订遵守秸秆禁烧规定承诺书。县融媒体中心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兴媒体等主流媒体阵地,充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四)县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应当建立健全秸秆焚烧有奖举报机制,鼓励广大群众对焚烧秸秆行为投诉举报,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凝聚监督合力,共同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五)县财政局应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秸秆禁焚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管理制度
(一)建立镇街(联盟)、村网格化秸秆禁焚监管体系,网格员负责本辖区内秸秆禁烧的日常监管。网格员在巡查中发现有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应及时劝阻并拍照取证,做好记录,第一时间报属地镇街(联盟)处理,并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二)建立秸秆禁烧包点责任管理制度,按照各镇街(联盟)干部包村、村干部分块包干的模式,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架: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11111556029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