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1 11:27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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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重点解决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医疗、就学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金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金市民〔2019〕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因以下情形,导致家庭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范围:
(一)因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读于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的。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精准救助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职责权限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民政局为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动态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承担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入户调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以及刚性支出费用进行核对,教育、财政、医疗保障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认定条件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一)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我县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家庭刚性支出费用主要指医疗、教育的必需费用。刚性支出按下列方式计算:医疗费用是指在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日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在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数据中可查询的个人承担费用。教育费用是指家庭成员就读于幼儿园和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高等学校,在开学时所缴纳的学费(保教费)。原则上按我县教育部门提供的标准定额认定,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我县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标准认定。一学年超过10000元的,按10000元计算。
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按《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列人员,不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可按实际收入计算:
1. 重残重病家庭:家庭中有肢体、精神、智力重度残疾人的,有患重病且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照护人员1人;
2. 单亲家庭:抚养学前儿童的,照顾人员1人;
3. 孕产家庭: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妇女1人。
(三)申请家庭财产符合我县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
1. 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房产符合下列条件:
① 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②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③农村居民家庭除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申请救助时,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多年无法居住,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可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④除原唯一住房被征收(拆迁),需新建或新购房外,在享受救助期间有购买商品房行为的,应认定为不符合救助条件对象。
3. 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我县同期1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车辆价值以车辆销售发票上的计税金额为准)。
4. 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条件:
1. 已享受我县特困供养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2. 除第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3. 在申请救助或者复核时,拒绝配合审核机关调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刻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
4. 根据有关规定,供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存在被供养人家庭不能纳入低保、低保边缘保障范围情形的。
第五条 救助内容
(一)基本生活救助
1. 全额救助。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照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2. 差额救助。提出申请(或复核)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救助。差额未达到最低补差标准的,按最低补差标准执行。
(二)医疗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三)教育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成员,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学生助学标准享受教育救助。
(四)临时救助
支出型贫困家庭在接受上述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可给予临时救助。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填写《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数据由省救助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人另行提供前6个月的家庭刚性支出凭证,医疗证明(病历卡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入学通知书(或在校就读证明)以及学费发票等费用证明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查、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刚性支出、实际生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委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1、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
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
3、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进行认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确定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的,终止审批并通过乡镇(街道)告知申请人理由。
(三)纳入支出型贫困救助的家庭,从作出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类救助政策。
(四)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效期为一年,如家庭依然困难,可重新申请救助。一年后经复核符合渐退期条件的纳入渐退期管理,不符合渐退期条件的,退出低保救助。
第七条 申请支出型贫困救助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有关信息及其变化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调查核实。对不接受或者不配合调查核实工作的家庭,不予救助。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第八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过程中,对于情况复杂或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应提请县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分别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财政部门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资金,并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救助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义县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办法(试行)(武民〔2018〕75号)即行废止。
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教育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