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3 14:14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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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 |
认定条件 | (一)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二)无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 |
(三)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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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标准 | (一)基本生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80%确定。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
(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 |
供养方式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分为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经费统一拨付所在敬老院统筹使用。户院挂钩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护理费发放给相应提供服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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