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3-12 10:58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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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30723000000/2020-221665 发文机关: 武义县
文 号: 武政办〔2020〕8号 成文日期: 2020-03-12
统一编号: GWYD01 – 2020 – 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武义县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确保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城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指导意见》,参照《金华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需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和自控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武义县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水区域内建筑黄海标高9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及黄海标高90米以上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本着“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城市水源、水厂、管网等设施现状,明确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职责分工

  (五)县建设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技术导则的发布,指导新建、在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技术规程执行的监督管理,配合县水投集团开展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工作。

  (六)县水投集团负责组织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负责移交后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县发改局负责核定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做好项目审批(备案)工作。

  (八)县财政局根据事权、财权相匹配原则,按相应比例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资金保障工作。

  (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管理的相关执法工作。

  (十)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二次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十一)各乡镇(街道)是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计划的制订和改造工作;负责做好居民宣传发动、业主意见征询和矛盾纠纷协调工作。

  (十二)供水企业参与图纸联合审查,负责后期建设和运维管理;负责在建二次供水部分的验收、接管;负责已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方案的制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负责二次供水水质检测,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研究创新提高供水服务、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

  (十三)业主委员会负责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改造申请,并提供所在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所需原始资料,在改造和移交过程中做好配合工作。

  三、工程建设

  (十四)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统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新建是指本办法实施后开工的高层住宅项目,在建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但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项目,已建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竣工验收的高层住宅项目。

  (十五)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1.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实施专项设计、建设和运维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并由供水企业参与全称监督指导。建成或整改后的二次供水设施,经供水企业及建设部门质检机构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维管理。

  (十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整改和运行维护应根据业主意愿和实际情况,由业主大会决定后,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改造、移交,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报批和实施工作。

  四、资金筹措

  (十七)新建、在建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

  (十八)供水企业收取的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费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

  (十九)已建成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用户参照现有一户一表计量改造政策承担,不足部分由供水企业和县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由供水企业按比例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二十)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企业(业委会)按原渠道承担。

  五、运维管理

  (二十一)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十二)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二十三)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二十四)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十五)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二十六)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六、其他

  (二十七)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八)本办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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