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5279524N/-201348 | 发布机构: | 壶山街道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27 10:01 |
各社区、村(社):
为进一步提升我街道社会救助治理水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根据上级民政部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结合实际,现就2020年壶山街道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点内容
围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民政工作和统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指示精神,结合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回头看”,进一步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强化问题导向,突出治理重点。
(一)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围绕应保尽保,以《浙江省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严格履行低保申请审核统一文书和“一证通办”要求,是否仍要求申请人提供除身份证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是否仍然存在低保初审权下放到村委会,或将村委会盖章同意作为申请低保的必要条件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风险的问题;是否落实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和银行卡代管备案制度;是否将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残、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纳入保障范围;是否对收入计算卡得过严,搞收入认定毛估估、补差设档次,影响了救助帮扶的精准和巩固;是否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保边缘户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内容和方式公示申请、在册对象身份信息,影响了社会救助的公信力;是否全面开展支出型贫困对象救助工作;是否实现低收入农户与低保边缘户“两线合一”。
(二)临时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以《民政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中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的意见》(民发〔2019〕8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8﹞77号)和我县临时救助办法及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各社区、村(社)是否按规定将返贫人口和存在致贫、返贫风险人口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没有发挥临时救助的底中之底作用等不规范问题。
(三)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落实情况。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和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落实情况为重点,检查是否将符合特困标准的人员全部纳入特困供养范围,是否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特困人员及时安排入住机构,是否按规定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以及委托照料服务落实情况等。是否仍存在将申请人财产划归集体作为给予特困供养条件的错误做法。
(四)因疫致贫、因疫返贫人口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2020〕20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浙民办〔2020〕助4 号)落实情况为重点,继续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群众,特别是重病重残人员、不能返岗人员、失业人员及农副产品滞销家庭等群体的探访摸排,引导困难群众通过“浙里救”掌上申请社会救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对因病因残等刚性支出较大,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及时予以认定,确保“应保尽保”。 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找到工作,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失业人员,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3到6月份,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县将按提高1倍的标准及时发放困难群众价格补贴。各社区、村(社)应自查疫情期间是否落实“应保尽保”要求,是否开展困难群众摸排,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范围,是否对生产、生活受疫情影响的救助对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高救助标准等。
(五)社会救助资金监管情况。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8﹞103号)落实情况为重点,查找资金使用监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是否及时查处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私分救助资金等问题。
(六)救助工作作风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表面整改、虚假整改、纸上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是否及时查处经办服务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脸难看、事难办问题,是否存在对在册对象复核不及时、入户调查不详实、不精准问题。是否存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经办人员业务不熟悉,培训和指导力度不够,或凭老经验办事,自由裁量权过大等问题。从2019年纪委部门通报的案例来看,一些干部作风不严被处理问责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个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在低保审核中把关不严,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或没有及时开展动态复核调整,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没有及时注销;有的地方对有争议的申请对象核查时,没有亲自做细致的入户调查,搞一刀切、简单化,导致“漏保”现象。这既反映出部分工作人员法纪观念和规矩意识淡薄,又暴露出作风不严不实,值得我们高度警醒。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监督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并逐步规范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和问题线索协查协办、直查直办、重点案件转办督办机制、流程。规范台账管理,按月更新治理工作台账,加强督促任务落实情况跟踪。
(二)加强实地和线上督导。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等方式,加大对群众信访电话数量多、负面舆情突出的社区、村(社)明查暗访。按季度收集各地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通报。运用大救助信息系统,不定期抽查社会救助工作办理情况(预警处理、审批时限、动态管理、入户走访、价格补贴等)。结合困难群众救助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救助对象、基层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问卷调查,用群众所得所感检验专项治理成效。各社区、村(社)要根据民政部门专项治理及省纪委扶贫开发专项监督工作要求,围绕扶贫开发各级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两不愁三保障”和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帮扶等内容为重点,按照“不落一村、不落一户、不落一人”的标准开展专项检查。从现在开始到6月底,各社区、村(社)要以解决“漏保”问题为主要目标,全面开展一次困难群众大摸排。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社区、村(社)要主动作为,依托大救助信息系统,把在册对象的数据补充完整,不能有漏洞,特别是家庭收入数据要力求精准,要经得起看、经得起查,对近期退出、申请未批准、重大变故等对象进行逐个复核,加强网上比对与督查,定期通报情况;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扶贫办等部门逐村逐户摸清实情、全面深入开展排查,对发现的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进行审核审批,纳入救助范围,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要求。
(三)加大问题线索查办督办力度。社区、村(社)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公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并落实值守人员。认真梳理分析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实行对账销号。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社区、村(社)要提高认识,把专项治理工作作为提升社会救助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机遇来抓紧抓实,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检查督导组,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要抓,业务部门主动抓。坚决查处和惩治社会救助工作中各种损害群众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做到“零容忍”。
(二)注重有序推进。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深入,5至6月,个社区、村(社)组织自查自纠,根据复核结果,街道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收入等变化,及时调整低保对象补差水平,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加大低保边缘对象认定力度,修改完善救助系统数据,完成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和银行卡代管备案对象救助系统录入工作;7至8月,县级组织检查,抓好问题整改;9至10月,省市将结合治理成效,开展抽查督查。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做好台账报送工作,4月30日前,报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2020年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台账表》(附件1);8月20日前,报送《2020年社会救助专项治理问题和整改清单表》(附件2);10月30日前,报送社会救助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对查处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及专项治理中遇到的难点、瓶颈问题,可随时上报。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社区、村(社)通过媒体、网站、基层综合服务窗口等,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专项治理工作情况介绍。及时总结提炼专项治理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总结推广。
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