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723000000/2020-221646 发布机构: 武义县
文号: 武政办〔2020〕32号 有效性: 废止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5-25 10:2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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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服务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县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规模奖项

  (一)首次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当年(统计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批发、零售(个体户)、住宿餐饮企业(个体户),按照当年地方贡献额的80%,分别给予最低5万元、4万元、3万元,最高8万元的奖励。

  2.当年(统计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的一般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按照当年地方贡献额的80%,给予最低5万元,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符合上述标准,且当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批发企业、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零售企业、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营业额超过2000万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再按当年地方贡献额的20%奖励,最高50万元。

  (二)已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业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

  1.批发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和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累计增长分别超过15%、25%和35%,且政策兑现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3万元奖励。

  2.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累计增长分别超过15%、25%和35%,且政策兑现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3万元奖励。

  3.住宿餐饮业营业额到1亿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和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三年累计增长分别超过15%、20%和30%,且政策兑现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3万元奖励。

  4.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三年(统计年度)累计增长超过25%,且政策兑现年度(统计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一般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三年(统计年度)累计增长超过25%,且政策兑现年度(统计年度)同比增长的,给予2万元奖励。

  5.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个体户,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15%,给予1万元奖励。

  (三)服务业企业(金融业企业除外)地方贡献额按以下标准奖励:

  1.服务业企业年地方贡献额首次达到2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分别给予8万元、12万元、20万元、32万元、40万元奖励。

  2.服务业企业地方贡献额连续三年增长,且每年达到100万元(物流业企业达到30万元)的,给予超出上年地方贡献额部分50%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工业企业分离设立为工业生产服务的服务业企业。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与原工业企业合并计算税收,原工业企业按合并后的税收贡献享受工业企业相关政策。

  新分离设立服务业企业,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前三年分别按地方贡献额的90%、80%、70%奖励,最高100万元。

  (五)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1.县内外设立3家以上子企业(含分支机构)的企业,首次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前两年按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贡献额的50%奖励。

  2.母公司已在统计范围,在县外设立3家以上的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前两年按子企业(含分支机构)地方贡献额的100%奖励,后三年按地方贡献额的50%奖励。

  二、重点行业培育

  (一)商贸流通业。

  1.鼓励发展汽车销售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并纳入统计范围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20万元奖励。

  2.鼓励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包括建设中小型冷库、低温配送处理中心,更新冷链车辆、制冷设备、温控及可追溯设备。达到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农产品配送企业,新建冷库达5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10万元补助;达1000平方米并投入使用的,给予20万元补助;购置冷链车辆,按购置额的15%予以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

  (二)物流快递业。

  1.物流快递业企业按规定在县内为货运车辆办理营运证的(包括新购及外地迁入),单车总质量超过4.5吨、不足20吨的,每证(车)补助1万元;总质量达到20吨的,每证(车)补助2万元。

  2.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范围的物流快递业企业,当年新购置集装箱车辆(车厢和牵引车需配套申请)、重型自卸货车,以及总质量达到4.5吨的货运车辆,且按规定在县内办理营运证,车辆购置费达到100万元的,给予购车款10%的补助,最高50万元。

  3.物流快递业企业在物流园区租用办公、仓储用房,给予5元/平方米·月租金补助,自入园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4.经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家《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标准,首次评定为符合国家标准的2A、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

  5.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信息系统项目)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近3年投入达到100万元,且软件投入占总投资额20%以上的,给予总投资额1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40万元。

  第一、第二条补助政策不同时享受。享受第一或第二条补助政策的物流快递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车辆三年内不得转让,否则三年内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三)金融服务业。

  鼓励外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经邀请新入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家给予20万元奖励,财政性存款3000万元,其余财政性存款依照《武义县财政性资金存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服务业。

  为工业企业提供工业设计、产品研发、技术转移、技术咨询等各类技术服务的科技服务业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两年奖励地方贡献额的100%,后三年奖励地方贡献额的50%。

  (五)会展业。

  1.会展业企业纳税营业额首次达到600万元的,给予2万元奖励。

  2.会展业企业组织县内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县外重要展览,以及在县内组织企业举办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重要展览,展览规模达到3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助;规模达到6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给予30万元补助。

  3.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购销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0.4万元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4个标准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4万元。商贸企业参加相关部门认定的采购展会,采购额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0.1万元补助。

  (六)物业服务业。

  1.物业服务业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当年经县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达到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给予物业服务业企业其地方贡献额100%、70%、40%的奖励。

  2.物业服务业企业服务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外地物业服务业企业在我县设立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税收缴纳在武义的,享受相关奖项奖励项目标准的50%。

  三、其他奖项

  (一)项目投资奖。

  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或者改造提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经复核验收并投入运行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200万元;新增为省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500万元。本办法所述固定资产投资额需经专业审计机构审计,是指新增直接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投入额,以工程决算等合法凭证载明的实际支付额为准。

  (二)要素争取奖。

  服务业企业及工业企业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并获得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的,给予1万元/亩奖励。

  (三)获得资质奖。

  1.服务业企业首次获“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服务业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县服务业重点企业的,由县政府表彰,给予5万元奖励。县服务业重点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3.服务业企业首次获得浙江省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以及中华老字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数字化改造奖。

  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实施互联网技术改造,软件(程序)投资额达到50万元,按其总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最高10万元。

  四、其他规定

  1.扶持奖励兑现程序。各企业(个体户)每年初向县发改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扶持奖励(补助)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发改局汇总,再由县发改局、财政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查、复核确认。拟兑现的奖励(补助)方案经县推进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县财政及时拨付给相关企业(个体户)。

  2.申报享受相关奖励(补助)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应当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消防事故,未因质量、税收等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罚,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3.服务业企业(个体户)骗取奖励(补助)扶持资金的,依法处罚,三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列入征信惩戒系统。

  4.经政府认定的重大服务业招引项目及对服务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主辅分离企业,可享受“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已享受“一企一策”扶持政策的服务业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

  5.限额以上(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享受本办法中的奖励(补助)扶持资金,以地方贡献额为限。

  6.本办法适用于服务业各子行业。其他服务业专项扶持政策与本办法有类似内容的,依照本办法统一修订,不再重复享受。

  7.本办法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