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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6-16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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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我县政务公开要求,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网址:http://www.zjwy.gov.cn/)信息管理,促进信息发布内容以及审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网站运维管理、互联网信息安全,以及政务公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内容保障

  (一)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主要来源包括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和媒体公开报道信息。各单位作为网站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要明确职责、同心协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时准确提供政府信息,不断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确保所发布信息的权威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各单位要根据县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具体可对照《武义县门户网站主动公开目录》,及时报送各类政府工作动态信息和政务公开类信息,充分发挥县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的主渠道作用。

  (三)对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回应关切等互动性栏目,各单位要建立网上互动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和答复网上的投诉、咨询和意见建议。

  二、信息发布要求

  (一)信息发布范围要全面。县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管理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坚持依法依规、服务群众、安全发展的原则,力求将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设成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

  (二)信息发布内容要审核。各单位作为我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建设的保障主体,要做好职责范围内相关栏目内容的审核、报送,并对本单位报送文件和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保信息内容不涉密。

  (三)信息发布更新要及时。网站中动态、要闻等栏目至少2周更新一次;通知公告、政策文件等信息至少3个月更新一次;机构信息栏目要准确、真实,内容调整后及时更新;长期未更新的栏目不得超过1年且数量不得超过2个;不得有空白栏目。

  (四)信息发布数量要达标。各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101人以上的,要求每月至少发布信息20条;各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51至100人的,要求每月至少发布信息15条;各单位含下属事业单位50人以下的,要求每月至少发布信息10条。

  (五)信息发布格式要规范。网站后台录入信息时,要注明标题、来源、撰写日期等必填信息。正文使用“word排版”默认格式,图片根据正文内容插入后居中排版,其中横版图片长度应保持800像素,约束比例缩放;竖版图片宽度应保持800像素,约束比例缩放。

  三、信息审核发布

  (一)信息审核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谁上报、谁负责”的要求,完善网站信息采编整理、审核签发、上传发布和归类存档等相关工作。要落实一名责任心强,且有一定综合文字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专职或兼职人员,作为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组织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传;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严把审核关,所有上传至网站的信息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报。

  (二)信息审核程序。

  1.网站的信息审核发布实行“三级负责制”:

  (1)各单位网站信息联络员是网站信息发布和保密审查人员,负责一级审核,主要在信息的收集、整理、编辑、发布等环节,确保信息格式正确规范、用字准确无误、更新及时到位、链接有效导入和信息不涉密。同时,要加强后台账号密码管理。

  (2)各单位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负责人,负责二级审核,对单位信息进行二次审核、修改。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来源合法、正规,同时对信息是否涉密等进行再审核。重大事项或敏感信息须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

  (3)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三级审核。在履行相关复审程序后,方可对外发布。

  2.发布关系重特大事件、突发群体事件的信息,必须上报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并经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3.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信息发布前认真填写《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所有上传信息及其审核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审核表、登记表等资料由各单位自行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4.县政府及各单位在制发正式公文时,要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同时作出规定,实行同步审批,以减化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

  四、运行监督管理

  县府办定期对各单位已发布信息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格式是否正确、更新是否及时、链接是否有效等进行抽查,如发现问题,立即删除信息,并责成单位予以更正。同时强化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错误率进行统计,凡出现一次严重错误的,通报批评;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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