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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0-07-15         访问次数:          【字号:

文号: 武政办〔2020〕56号 有效性: 长期有效 登记号: GWYD01 – 2020 – 001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工业经济综合实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结合武义实际,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主体培育

  (一)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设立晋星奖,每年开展工业企业星级评定,上一年度企业产值5000万元-1亿元为一星,1亿元-3亿元为二星,3亿元-5亿元为三星,5亿元-10亿元为四星,10亿元以上为五星。对首次晋到一星、一星晋到二星、二星晋到三星、三星晋到四星、四星晋到五星的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50万元的奖励(越级晋升奖励叠加享受)。同时,将星级企业的地方综合贡献额较上一年的相关增长部分纳入该企业技术改造资金池,全额投入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2.对近五年内全县按纳税百强排名计算的增值税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

  3.积极培育“隐形冠军”企业。对获评省级及以上隐形冠军(单打冠军)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隐形冠军培育库的企业、市级隐形冠军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标准予以奖励,在不同年份获得的,给予差价奖励。

  4.开展亩均效益领跑者培育,每年对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亩产税收4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二)促进小微企业发展。

  1.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三年内新列入规模统计库的月度升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年度升规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新升规企业以上一年度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三年内按相关地方综合贡献额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加大产业链协同机制建设试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以2019年为基数,企业每年的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比上一年度增长10%、20%、30%以上的,按相关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70%、90%给予奖励。若升级为规上企业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条款补助。

  二、推动制造业智能化转型

  (一)推进智能化技术改造。

  1.资助对象: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并列入浙江省投资管理系统备案的工业投资项目。

  2.投资项目等级及标准:

  设备投资额(含税)

  资助标准

  200万元(含)~500万元

  8%

  500万元(含)~2000万元

  10%

  市重点项目12%

  2000万元(含)~5000万元

  13%

  省重点项目15%

  5000万元(含)以上

  18%

  国家重点项目25%

  机器人

  25%

  3.(1)一般企业:按投资项目等级和标准给予资助。

  (2)星级企业:将企业地方综合贡献额较上一年增长部分分别按80%、85%、90%、95%和100%的比例纳入该企业资金池。企业技改资金池金额按设备投资额的100%予以补助,不足设备投资额部分按相关技改标准进行补助。

  (二)提高专业服务能力。

  1.培育工业设计产业。对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财务会计制度规范的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专业设计人员(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工业设计职称)达5人(含)以上且服务本地企业超过5家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工业设计机构年度服务本地企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2.加快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机构。对省级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等,服务本地企业超过5家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信息和软件及精益管理等生产性服务企业,其年度工程和信息咨询服务本地企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快数字经济发展

  1.推进两化融合。对实际软性投入30万元以上且列入市级及以上的“两化”融合重点项目,按实际软性投入30%、硬件投入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实际软性投入20万元以上并经县级备案的“两化”融合项目,按实际软性投入25%、硬件投入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首次购买云服务且年度费用1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的信息化服务费用5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实施机联网工程。对列入市级及以上“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的示范项目,分别按其设备投入、网络软硬件投入的25%、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强化示范激励。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两化”融合、数字(信息)经济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上云标杆企业、云平台和大数据应用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加强数字设施建设。对工业企业开展5G、IPV6等建设、升级和应用的,对投资额10万元以上的备案项目按实际费用发生额3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对列入省级数字化示范和试点园区的投资主体,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5.推动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市级认定且验收合格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企业软硬件投入的30%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对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平台服务企业数量和质量给予平台搭建单位一定资金补助。对列入市级以上工业云平台建设的项目按设备和软硬件工具的购置实际支出额的25%、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四、推动产业技术创新

  1.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设计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支持产品技术创新。对通过验收的省级及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优秀工业新产品鉴定的,按一、二、三类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鉴定的工业新产品给予每只奖励10万元、4万元。对当年通过“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企业给予每个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每个产品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国家、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给予上级财政补贴50%的配套补贴(合计补贴额不超过保险额)。对当年荣获省级及以上、市级工业设计大赛产品结构设计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五、推广绿色清洁生产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被列入省级工业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并通过验收的,给予8万元的奖励。对通过节能节水认证或列入省级以上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名录或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被评为省、市“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六、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1.对受让经县批准的小微园区的生产性厂房占地500平方米(含)以上的,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在两个年度之内一个完整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不含房产、土地交易产生的税收)总额达到30万元/亩的,给予受让工业建设用地50元/平方米的奖励。享受奖励面积为小微园区首次直接出让的厂房用地,不含收回、分割等各类二次流转用地。由县转升办组织经济商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审。

  2.推进高层厂房改造

  (1)对改建、扩建为4层及以上的厂房(不包括办公、宿舍、综合楼等)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所采信的竣工测绘报告中第4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予以奖励100元/平方米。上述厂房建筑层高超过8米(含)的,可按2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超8米的,单幢厂房按加计一层计算。

  (2)加大对装备制造企业的扶持,鼓励企业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对因生产工艺影响,不适宜改建、扩建多层厂房建设,但厂房檐口高度30米以上,可视同为4层厂房建设,按高层厂房建设予以补助。

  (3)本政策之前实施的高层厂房改造以规划核实确认书发证之日为起始时间,一年内为有效申报期,时间在有效申报期内的可按本政策执行。

  3.鼓励工业用地有序流转,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水平。

  (1)规范工业用地管理,支持土地有序规范分割转让。土地分割办法另行制定,土地流转根据《武义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综合管理办法》(武政办〔2020〕25号)办理)。

  (2)受让非一级土地市场国有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在二年内一个完整年度增值税、所得税税收(不含房产、土地交易产生的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奖励受让方每平方米50元。如受让方之前在我县已受让工业用地的,亩产税收考核以该企业全部用地面积计算,且受让地块需已开工建设或实施设备投资。

  (3)符合原先土地流转政策的补助申报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

  4.本政策实施日前经县政府审批的小微园高层厂房补助按原文件执行,申报截止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七、推动平台、协会建设

  1.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每年安排15万元资金,对经认可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机构组织企业急需工种、特殊工种、企业经营者培训的,予以一定补助;每年安排10万元资金,对中小企业服务平台机构在提供产业导向信息、创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业设计、精益化生产、数字化管理等方面成效显著的,予以一定补助。

  2.工业行业协会补助。根据行业协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每个行业2-10万元的补助。

  3.积极争创国家级产业基地,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八、激励企业管理创新

  1.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激励企业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培训和学习。每年安排100万的专项资金,用于集中组织企业到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学习企业管理经验、邀请知名咨询管理机构为我县优势企业开展精益化等管理模式免费诊断等活动(本项资金不含县内重点组织开展的专项境外培训和高校集中培训等活动)。

  2.对实施精益化、数字化等管理模式创新且年度税收正增长的企业,按不超过咨询实际费用发生总额(其中培训费占比不得高于50%)的30%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加大细分行业培育力度

  对《武义县金属制品行业改造提升省级试点实施方案》和《武义县制造业重点细分行业培育实施方案》中明确的相关行业企业,加大专项扶持力度。

  1.定期开展县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分行业标杆(示范)企业评选,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鼓励企业协同创新。新认定省级以上重点产业技术联盟的,给予联盟的主要依托单位总额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县八大重点细分行业的企业投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不足200万元的,给予6%的资助。

  4.每年安排300万元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专项资金,通过政府统一购买服务,主要针对重点细分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咨询诊断报告经认定合格的,对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公司根据其服务家数给予一定的资助。

  5.分行业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建设。列入市、县智能制造示范试点的项目,实施完成且验收合格后,按设备投入和网络软硬件投入(参照市级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项目核定)的25%、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6.分行业推广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由行业协会牵头,对实施MES、AS/RS等信息化软件在8家以上规上企业推广的,按企业数给予行业协会每家1万元奖励;推广行业内企业开展智能化咨询诊断,达到细分行业规上企业数40%以上的按企业数给予行业协会每家1千元奖励。每个行业协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展会

  经县主管部门备案,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参加县级政府和上级政府、经信、商务等部门或产业集群(基地)主办或推荐的大型展会的,给予行业协会每个展会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参加上级政府和经信、商务等部门主办或推荐的大型展会的,给予每个标准展位补助0.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参展企业已经享受本县其它参展补助的,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补助。实际参展展位费少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支付展位费金额补助。

  十一、设立产业转型资金

  由政府主导设立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用于阶段性参股或跟进投资的方式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中需要配套政府产业基金的项目,以推进我县企业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逐步充实产业基金、加大股权投资、以“奖改投”等方式利用好专业转型资金,助推企业发展和项目招引。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订。

  十二、其他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隐形冠军、数字经济、强企培育、智能制造示范等项目进行评价、评定、审计等工作。

  十三、附则

  1.奖补资金兑现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其中工业投资项目、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和分行业智能化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资助以备案(核准)年度为起始年,三年内的地方综合贡献额为限。具体事项奖励根据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按不同级别给予补助,其中A类企业按100%奖励、B类企业按95%奖励、C类企业按80%奖励、D类企业不予奖励。当年度企业综合评价尚未评定出台的,按上一年度评价结果进行考核兑现。对投资等跨年度连续性的事项,以备案(核准)截止日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若项目提早完成的,则以项目实际完成年度为该奖励事项年度。

  2.若投资项目有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奖励的,则可在县级相应资助标准上给予不超过5个点的加计(另有规定的除外)。

  3.若上级文件规定需配套县级资金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4.本意见于2020年8月15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据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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