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0-08-10 16:4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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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决战决胜扶贫攻坚暨高水平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根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精神及《武义县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48号)文件,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质量,现将通知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3053859401@qq.com。

意见反馈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18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联系人:茅宪 联系电话:13519603288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0日      

武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补充意见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残联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通知,对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给予了进一步明确。现结合《武义县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武政办〔2020〕48号)及我县当前工作实际,针对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特制定补充意见如下: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一)危房改造救助对象由建设部门在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中认定。房屋鉴定确定的危险等级信息、补助金发放信息、危房改造情况信息由省建设厅共享到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

(二)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及时救助。

(三)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以乡镇组织现场核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

二、危房改造对象房屋安全性鉴定

(四)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确定为危房。

三、财政补助政策方面

(五)补助标准

1.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困难残疾户补助标准:新建每平方米补助600元,置换补助不超过2万元;修缮8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2.25万元,80平方米及以上补助不超过2.8万元。

2.低保边缘户补助标准:新建每平方米补助450元,置换补助不超过1.5万元;修缮80平方米以下补助不超过1.5万元,80平方米以上补助不超过2万元。

3.困难家庭需拆除危房的,补助拆除费用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已在普通危房治理、连片改造等专项工作中给予房屋拆除补助的不得叠加享受。

4.新建住房补助按困难人口数控制建筑面积: 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新建住房小于控制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补助。

5.房屋修缮按建筑占地面积计算,由乡镇(街道)核定困难家庭现有实际住房、出具房屋修缮部分平面丈量图后确定;房屋修缮费用按房屋修缮鉴定报告及村委会审核、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的实际费用核定,小于最高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

(六)按省级年度救助政策,我县2020上半年已实施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救助资金标准按此文件执行,救助资金发放不足部分统一补足。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省级补助资金的困难家庭需要再次实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省级支持政策,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采取多种方式切实保障其住房安全。

(七)困难家庭自行实施危房改造的,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户主“一卡通”帐户。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行实施危房改造的,经农村困难家庭、乡镇街道(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施工方签订委托施工协议,乡镇(街道)同意并报县建设局批准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验收合格后补助资金可直接拨付到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八)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九)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属地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

(十)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在安全房屋里,要求政府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可在乡镇(街道)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救助。

四、其他方面

(十一)因异地重建和无房户新建住房宅基地落实困难等原因造成的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难以实施问题,要加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统筹利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优先为危房改造提供土地要素保障,确保危房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得到改造。

(十二)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域土地整治、“空心村”整治、“一户多宅”整治等,积极推进村庄,特别是无历史文化和古村落保护价值的老旧房屋连片改造,彻底消除农房安全隐患,解决处于连体危房的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暂时难以通过成片改造解危的,必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采取异地重建、临时安置、安排借租等多种有效途径解决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和住房安全问题。

(十三)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中存在“一户多宅”情况的,在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确保其基本住房安全的同时,要按照相关政策对“一户多宅”进行清理,依法依规收回违规多占的宅基地或有偿自愿退出多余宅基地,及时拆除房屋。

(十四)采取多种方式灵活解决农村困难家庭基本住房安全后的闲置危房以及原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改为集中供养后的闲置危房,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尽快实施实质性解危。实质性解危完成前,要严格管理、严加防范,严禁返回居住和生产生活。同时要设立警示标志、实行隔离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相关链接:《武义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补充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