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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县府办(金融办、大数据局)          发布时间: 2020-08-06         访问次数:          【字号:

文号: 武政办〔2020〕59号 有效性: 长期有效 登记号: GWYD01 – 2020 – 00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 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体青字〔2017〕9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工作加快体育事业发展的决定》(浙委〔2004〕8号)、《金华市竞技体育贡献奖励办法》(金政办发〔2019〕55号)相关要求,鼓励全县体育工作者积极为体育事业发展贡献力量,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更好地发扬体育精神,奋勇争先、奋力拼搏,全面提升我县竞技体育水平,为武义争得更多荣誉,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武义籍运动员,以及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员。

(二)在省运会及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武义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在省运会获得贡献金牌的武义籍运动员及带训教练员。

(三)在市运动会及市级年度比赛中获得名次的武义籍运动员,以及带训教练员。

二、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武义籍运动员在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六名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第七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2.在世锦赛、亚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第四到第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3.在亚锦赛、全运会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7万元、0.6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4.在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5.对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亚运会、亚锦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和其他国家级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原带训教练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二)武义籍运动员在省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省运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1枚现场金牌的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第二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省运会计分奖励,每得1分(以规程规定的计分方法为准,下同)奖励200元。在省运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3万元、1.6万元、1.2万元奖励。

2.省运会输送、引进运动员贡献金牌奖励。凡输送运动员到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引进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优秀运动员落户武义,并成为试训、正式队员的,按实际贡献省运会金牌数奖励,标准为每枚金牌3万元,带训教练员、运动员按7:3分配。同一省运会周期内重点队员转为试训队员或试训队员转为正式队员的不重复奖励。

3.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名的给予0.3万元奖励;获得第二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200元。在省体育局组织的省级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1.2万元、0.9万元、0.8万元、0.7万元、0.5万元、0.4万元奖励。

(三)武义籍运动员在市级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标准。

1.在市运动会比赛项目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90元,获得第一名的额外给予900元奖励;在市运动会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奖励。

2.在市级年度比赛中(不含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获得第一到第八名的按实际所得计分奖励,每得1分奖励60元,获得第一名的额外给予600元奖励;在市级年度比赛篮球、排球、足球集体项目中获得前八名的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

(四) 输送人才奖励标准。

每输送1名运动员到浙江省体育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省级高水平运动队并成为正式运动员的,给予原带训教练员1万元奖励。

(五)省、市级奖励分配办法。

1.除田径项目外,比赛中获得的奖励按照运动员40%、教练员50%、领队和工作人员10%的标准分配。

2.田径项目奖励分配。

(1)武义籍获奖运动员、教练员奖励按各50%分配。其中在市体校训练的获奖运动员和区教练员、市教练员奖励按各三分之一分配。

(2)外县(市、区)双向计分获奖运动员与武义籍运动员同等奖励,奖励按获奖运动员和带训教练员各50%分配。

3.输送到市级及以上体校的运动员获奖的,其教练员奖励分配按区教练员与市(省)教练员各50%发放。

三、奖励程序

每年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四、奖励监督

对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影响的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取消奖励。

五、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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