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07360844C/2020-22662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管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9-04 17:22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20-09-04 17:2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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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市监法〔2019〕2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能,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认真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注重责任落实,按照分工和时限要求有序推进,确保实施方案有效落实。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  

度”实施方案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处室)

完成时限

1

强化事前公开

1.公开执法信息

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本单位网站设置行政执法公告公示栏,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各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公开行政执法公告内容,法规处(科)审核)

2019年年底前

2.公开执法事项清单与执法流程

编制并在政务服务网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权力事项(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程序的流程图,并及时予以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承办机构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等;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应当明确许可事项的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流程时限、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应当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等。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执法指导处牵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信用监管处牵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服务指南编制公开及相关流程图绘制工作由省局人事处、注册处负责;上述内容具体由相关业务处室编制录入,法规处负责合法性审核

2019年10月底前 

3.建立调整机制

做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法规处(科)、人事处(科))

2019年年底前

2

规范事中公开

4.严格亮证执法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能相关处室、机构,下同)

长期执行

5.严格执法告知

依法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以国家总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为参考样本,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相应释法说理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长期执行

6.严格信息明示

设置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方式,公开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分局、注册处、消保分局,市县行政审批、登记注册、消保业务相关处室,各级办事大厅、服务窗口)

2019年10月底前完成,长期执行

3

加强事后公开

7.明确公开时限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并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执法信息一般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需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操作的则按照《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19〕6号)内容进行。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相关具体执法决定的业务处室、机构)

长期执行

8.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结果

按照《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具体规定对“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公示,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检查结果经本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应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抽查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示。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处(科)、相关业务处室)

2019年年底前

9.建立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以全省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负责将全省年度行政执法统计数据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其他具体操作按照《关于全省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浙市监执法〔2019〕6号)内容进行。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稽查队伍、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年底前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

建设

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互享,采取有效措施整合执法数据资源,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决定实时推送、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执法指导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稽查队伍牵头,信息化建设相关处室负责技术支撑)

长期执行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完善文字记录

1.制定相关规范


省局以司法部及国家总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和格式范本为基础,修订完善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文书制作指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国家总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范本及省局相关规定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具体执法处室、机构按照确定的文书格式,全面、准确、及时记录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记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文书范本相关制作指引由省局法规处发布,行政许可文书相关制作指引由省局注册处发布,执法相关处室、机构配合,市县监管部门对应业务处室参照执行完善

2019年9月底前完成,长期执行

2

规范音像记录

2.明确记录范围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长期执行

3.编制制度清单

省局编制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统一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与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标准、目录,明确音像记录的适用情形、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市、县稽查队伍要参照制定本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省局执法指导处统一编制发布,市县稽查队伍参照制定并备案

2019年9月底前

4.规范执法用语

省局研究制定执法行为用语规范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省局执法指导处统一制定发布,执法相关处室、机构配合

2019年9月底前

5.做好设施场所

配备

按照音像记录配备标准及比例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做好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的建设工作。规范开展录音、录像、照相、视频监控等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各级稽查队伍、财务处(科))

2019年9月底前

3

严格记录归档

6.规范案卷管理

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长期执行

7.改进归档存储

方式

大力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电子化、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信息化技术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积极探索音像记录即时上传存储模式,实现执法全过程同步网络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室、信息化建设处室)

长期执行

4

发挥记录作用

8.充分发挥作用

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解决行政争议、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维护执法人员的正当执法行为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相关处室、机构、办公室)

长期执行


9.建立调阅制度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确保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审核各环节文字记录同时可在必要情况下调阅相应音像记录资料,确保行政执法文字与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公室、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年底前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措施

具体要求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1

明确审核

1. 建立法制审核制度

研究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明确审核主体、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程序、时限要求、审核责任以及执法承办意见和法制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等,确保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有章可循。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负责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019年8月底前

2.加强人员配置

配强工作力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具有执法职能的相关处室、机构应当确定若干名法制审核员,原则上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2019年9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梳理法制审核人员名单报送省局法规处,由省局法规处报省司法厅备案。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人事处(科)牵头负责人员配置工作,法规处负责名单管理与报送工作,执法相关处室、机构负责确定法制审核员)

2019年9月底前

3.补充审核力量

通过设立专职法制审核人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聘请法律顾问等方式,保障法制审核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财务处(科)、人事处(科))

2019年9月底前

4.明确任职条件

初次从事法制审核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提升法制审核人员法律素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9月底前

5.共享法律人才

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与统筹调用机制,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与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法规处、各级法规处(科)、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年底前

2

确定审核范围

6.编制事项清单

省局根据确定的重大执法事项标准和审核范围,结合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社会影响等因素,编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级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明确界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法规处、各级法规处(科)牵头,执法相关处室、机构配合)

2019年9月底前

7.扩展审核范围

根据工作实际扩展法制审核范围,逐步实现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做到“一案一卷一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年底前

3

明确审核内容

8.重点审核相关

内容

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与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长期执行

4

明确审核流程

9.编制审核流程

严格按照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相关规定确定的送审材料要求和审核的流程、方式、时限、责任实施法制审核,编制或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将法制审核的书面意见入卷归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法规处(科)、执法相关处室、机构)

2019年9月底前

5

明确审核责任

10.划分责任承担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与案件承办处室、机构、法规处(科))

长期执行

备注说明:表格中未具体说明牵头处室的,以排名首位的部门为牵头处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