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307360844C/2020-226628 | 发布机构: | 县市场监管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0-09-05 16:22 |
浙市监法〔2020〕4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9日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强化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提升执法能力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市场监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是指以考核行政处罚案卷为手段,对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文书制作以及案卷管理进行全面检查、评价。
第三条 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查摆问题与整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省局负责全省系统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市局负责本单位和所辖县(市、区)局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县(市、区)局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市场监管所行政处罚案卷的评查工作。
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由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和承担执法办案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案卷评查分为定期集中评查和不定期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省局法规处会同执法指导处每年定期组织集中评查。省局执法指导处不定期对全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行政处罚案卷进行抽查。
第六条 案卷评查抽取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兼顾一般,做到点面结合。被抽到的案件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回避评查。
第七条 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是执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重点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确凿,程序是否合法,定性及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文书制作以及案卷管理是否规范等方面。
第八条 案卷评查之前应确定评查工作方案,明确本次评查的目的、评查的案件范围和评查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 案卷评查人员以法制干部和办案骨干为主,可视情邀请法学教研机构、法院系统、司法行政部门专家和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等参与。
第十条 案卷评查实行回避制度,采取交叉互评方式进行。每个评查单位成立评查小组,负责评查其他单位的案卷。评查小组不得评查自己所属地区的案卷。
第十一条 评查小组对其评查的案卷需逐一填写《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详细记录办案单位、案件名称、赋分情况和理由以及其他评查意见等,并在评查表上签名。
评查小组应对照评查标准,认真履行评查责任,并对其填写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及评查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在确定案卷最后得分前,评查小组应就其评查的案卷向被评查单位反馈评查意见,并听取被查单位就案卷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评查小组与被查单位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难以决定案卷得分的,应提交评查组织单位,由评查组织单位研究决定最后得分。
第十三条 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案卷得分在70分以上的为合格等次,80分以上的良好等次。优秀等次案卷必须经由评查小组推荐,原则上得分应当在90分以上。
评查组织单位根据案卷评查情况,结合评查小组的推荐,最终评选出优秀案卷并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评查结束后,评查组织单位应当对案卷评查的总体情况、评查结果以及评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评查中发现个案存在问题,需引起被评查单位重视的,评查组织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评查单位制发执法监督意见书,指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要求。
第十六条 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被评查单位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扎实整改。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评查结束后,各市局要在年底前向省局上报本年度实施案卷评查工作总结。案卷评查情况将纳入对各市局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行政效率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统筹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检查等专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