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机构管理与服务
第一条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征信系统”)机构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为机构管理的主管单位。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机构管理是指在征信系统中,对新增网点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和对已接入征信系统的机构进行维护包括变更、合并、调级、注销、授权等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机构管理对象为本辖区非总行级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辖区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辖区内地方性金融机构的总行级机构(数据报送单位)不在本指引管理范围之内。
第四条 机构接入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金融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需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正式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机构要求接入征信系统的请示;
申请机构要在请示中说明机构性质、业务现状、业务系统与网络条件、申请接入的征信系统名称及接入的理由。
(2)《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还需同时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3)《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许可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5)征信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备案表;
(6)以正式文件印发的系统管理制度。
(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培训。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征信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请机构的征信系统相关人员进行征信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对申请机构征信系统相关部门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及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征信知识测试,测试合格的方能上岗。
(四)验收。根据审核和考试情况,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组织当地人民银行对申请机构接入系统相关事项进行现场验收,并填写《机构接入征信系统验收及审核表》。验收合格后,当地人民银行向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正式行文申请接入系统,并将《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代码申请登记表(分支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仅限于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现场验收结果一并上报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
(五)开通。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收到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接入系统的请示文件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并在征信系统新增此机构信息并授予相关权限,同时将新增机构的代码信息反馈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
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收到新增机构的代码信息后通知申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申请机构即可进行正常的数据产生(录入)和相关的信息查询工作。
第五条 对已接入征信系统的机构进行维护由主管的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主管人民银行分支行为申请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第六条 机构维护的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机构办理机构维护时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机构维护的具体事项、理由及相应内控措施;
(2)《征信系统机构维护申请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还需同时提交《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机构信息维护申请表》;
(3)因机构变更、撤并申请维护的,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证照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4)征信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备案表。
(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维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征信管理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维护机构办理相关维护和授权操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内申请机构的机构档案,档案信息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人员备案信息、申请材料及培训考试、现场验收、机构接入及维护等相关信息。机构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八条 金融机构的用户管理模式为逐级创建,自主管理,并遵循用户依附于机构原则和数量控制原则。
人民银行总行征信中心的管理员负责创建金融机构总行级管理员用户;金融机构上级管理员用户创建下级机构的管理员用户,下级机构业务查询用户、异议处理用户较少的,可不设一般管理员用户。
业务查询用户一般由同级机构的管理员用户创建,本级机构查询用户较少的,宜由上级机构的一般管理员用户创建。
用户必须属于一个已经存在的机构,用户的权限不能超越所属机构的权限,用户的级别和权限随机构的调整自动调整。
征信系统通过“用户最大数”对机构下用户规模进行控制。金融机构用户的数量由主管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在征信系统中根据金融机构业务需要及征信知识测试情况进行设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用户设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管理员用户仅具有创建和维护用户的功能,没有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功能。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操作由普通用户完成。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不得相互兼职。
第十条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用户遵循专户专用的原则,不得混用。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所有用户及其变动情况必须依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内金融机构新增征信业务人员组织一次征信从业人员培训考试,并将考试成绩载入机构档案,同时反馈给各机构。对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业务人员,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该业务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征信系统进行征信系统管理、信息查询、异议处理等相关操作,新设用户信息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发现该机构没按规定及时停用此类用户,人民银行将采取约见谈话、告诫直至暂时限制机构查询权限等措施。若该机构的查询权限被限制,则该机构下所有用户的查询权限随之限制。该机构必须重新设置用户,符合征信系统用户管理相关规定后方可恢复相关权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