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武义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发布时间: 2021-01-07 08:5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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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顺管理机制,明确工作职责,确保消防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起草了《武义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武义政府网站(http://www.zjwy.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职校旁),邮编:3212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14703837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15日。

联系人:程相坤;联系电话:87663869

武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月7日


武义县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稳步发展,降低火灾危害,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四)其他场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市政消火栓监督、检查。城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市政消火栓建设安装、维修维护。

第四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市政道路及其配套的供水管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相应供水管网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部分应征询县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第五条  城区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经费按实列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编报,并支付给维护单位。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街道)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经费按实列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并支付给维护单位。

第六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绿化、市容环卫、建设施工等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应事先向城市自来水公司申请,经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报县消防救援大队备案。

第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修理、维护等加强监督检查,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做好消火栓编号、建档。发现需增设和修理的,应及时提出增设和修理意见,并通知城市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

第八条  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建设、维护,由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负责。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城市自来水公司接到增设意见后,应及时制定增设方案。在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增设;不在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根据供水管网建设计划同步增设;没有供水管网建设计划的区域,由乡镇(街道)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立消防车取水平台。

第十条  维护单位应加强对消火栓维护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修理意见,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维护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消火栓维护保养责任的,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函告其上级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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