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10-18 10:4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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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32945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文 号: 武政发〔2021〕102号 成文日期: 2021-10-18
统一编号: GWYD00—2021—00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巩固我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质量,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批示精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 年第22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县道、乡道及村道。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及其所属的公路设施(不包含信号灯)。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道县管、乡村道乡镇管”的分级负责管理体制。

第二章  养护与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制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与管理工作推进机制和督查考核机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权力和责任清单。深入推行路长制,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订全县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年度建议、计划;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计划;监督检查养护与管理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协调明确农村公路基础设施记账主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监督管理;制订完善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具体承担全县的县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乡道和村道养护与管理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服务,做好镇(街、联盟)农村公路路务监督员(路政员)、监管员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支出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主要职责:负责乡、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编报乡道和村道养护与管理年度计划,制订乡道和村道养护与管理制度,承担乡道和村道养护与管理工作,做好乡道和村道大中修计划预申报、小修保养、灾毁抢通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和安全生产制度,建立乡道和村道公路养护与管理机制;制订本辖区爱路护路乡规民约,协助县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县道管理,落实乡级公路监管员。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主要领导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总负责人,落实班子成员分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开展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村主要职责:村两委在交通主管部门、镇(街、联盟)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村两委应制定爱路护路村规民约,及时提出村道养护管理计划并组织落实,定期巡查路况并及时报告塌方、水毁等农村公路损坏情况,及时制止各种损害村道的行为,保护路产路权,积极做好受灾村道抢修和恢复工作。穿村路段做好安全防范、绿化美化、节点小品等设计、施工、维护。鼓励各行政村组织党员、村民代表每月开展一次自己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第九条 发改、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水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和供电、广电、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公路养护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养护工程、灾毁修复、专业绿化专项养护工程等四个方面。养护质量基本要求: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公路绿化符合要求。

日常养护:对公路进行日常保洁、巡查、疏通边沟、整修路肩,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维护、绿化管养等,并对公路与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和预防性维护、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其常年处于良好、完好使用状况。

养护工程:公路路面大中修工程、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包括病危桥(隧)维修、应急抢修、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安保工程、交通运输服务站、公交车停靠站、公路服务站)等,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隐患进行周期性的修复加固和综合治理,以恢复到原设计标准,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由交通运输部门实行统一调查、统一设计、统一立项、统一招标、统一管理,组织发改、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参与农村公路设计审查、竣(交)工验收。养护工程涉及增加投资变更的,按照《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管理操作规程(2018年修订)》《武义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执行。

灾毁修复:公路发生灾毁现象时,第一时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设施,按应急救灾工程要求实施先干线、后支线抢通,较大的修复工程按专项工程实施设计、招标。

绿化专项养护:对农村公路实施绿化的修剪、施肥、松土除草、抗旱浇水排水、病虫害防治、保洁、补植等日常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路况巡检和技术状况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实施,路况巡检采用信息化设备与人工相结合方式,全面促进农村公路常态化巡检;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按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并定期开展桥隧定检工作。

第十二条 推行农村公路养护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智慧化、市场化发展。县道公路养护管理按规定实行招投标,乡、村道养护管理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农村客货邮相融合或探索其他综合养护承包方式,推动乡、村道养护管理专业化,鼓励为贫困户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并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养护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穿着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料档案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应做好乡、村道资料档案管理。

第四章  农村公路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由上级补助、县财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及受益村自筹资金组成,县财政将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列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养护经费包含: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经费、日常养护经费、养护工程经费、灾毁修复经费、公路综合保险经费、村道应急保畅经费、绿化专业养护经费、路况检测、路况巡检及桥隧定检经费等其他支出经费。

第十六条 交通部门提出次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按规定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列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农村公路年均养护工程实施比例县乡道不低于6%、村道不低于5%,中等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5%,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省补资金每年每公里县道35000元,乡道22000元、村道10000元的标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配套解决。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从2022年起,县道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保障,每年每公里不低于15000元。

乡、村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负责,乡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投入不低于7500元,其中每年每公里省补2500元、县财政统筹不低于3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日常养护投入不低于4500元,其中每年每公里省补2000元,县财政统筹不低于1500元,乡、村道日常养护经费标准除省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财政、受益村自筹解决。

村道应急保畅经费、绿化专业养护经费、路况检测、路况巡检及桥隧定检经费等其他支出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根据养护成本变化、物价变动等因素5年至少调整一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资金应根据公路路况、交通流量、公路等级等要素统筹安排,公路等级一级或其他特殊农村公路(义武公路、站前广场大道、环溪线等)的小修保养日常养护资金的标准参照《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补助办法》。

第十九条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无偿提供料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等多种方式支持四好农村路建设、养护。积极创新“项目+”等投融资运作方式,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公路设施管理养护。对有条件的农村公路逐步推行全寿命周期养护,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实施公路综合水毁保险。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财政、审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农村公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安全和信用管理。加强现有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完善。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并将信用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等工作挂钩。

第二十二条 完善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机制,按照《浙江省公路条例》规定,坚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专业管理和乡级政府、村级组织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县有路务监督员(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乡道路政管理和村道路政处罚工作。乡级政府加强对乡、村道涉路施工活动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擅自占用农村公路及农村公路用地。

第二十四条 严格管理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工作考核,检查考核工作由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季度考核、平时抽查、年度综合评价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按照考核得分计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实施细则由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办法《武义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武政办〔2006〕6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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