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723ZF050000/2021-233162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经济商务局 | ||
文号: | 武经商〔2021〕51号 | 公开日期: | 2021-10-19 17:23 |
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武政办〔2021〕2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对象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前三年每年纳税额达30万元以上(主辅分离企业除外)。
(二)专营或主营再生资源
二、补助标准
从事废钢、废铁、废铝等高价值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在一个结算期内(1~6月份、7~12月份或1~12月份),其废钢、废铁在县内的销售额达到40%的,废铝等有色金属在县内的销售额达到60%的,给予其经营再生资源地方贡献程度90%的补助;废钢、废铁或废铝等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给予其经营再生资源地方贡献程度50%的补助。
三、兑现流程
(一)补助申请。
补助资金每半年结算一次,申请日期为当年7月31日前、次年的1月31日前。补助资金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事务所审计报告,经县经济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现。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申请表;
2.相关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包含纳税申报表和税收缴款凭证、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等相关材料);
3.其他相关材料。
(二)补助审核。由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共同负责奖励审核工作。
四、其他规定
(一)县经济商务局对申请补助的企业进行审核,并会同财政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等情况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取消该企业享受扶持政策的资格。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企业,取消相应时期享受政策资格。
(二)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由武义县经济商务局、武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进一步加快再生资源行业发展若干意见的抄告》(武政办抄字〔2018〕75号)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武政办〔2021〕22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为过渡期,仍按武政办抄字〔2018〕7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