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0-25 14:5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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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33410 发文机关: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武政办〔2021〕76号 成文日期: 2021-10-21
统一编号: GWYD01—2021—0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更好发挥产业基金引领撬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为由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我县实体经济发展,投资政策类、效益类产业项目,推进我县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

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三条  政策类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和县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大健康制造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人工智能产业、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和农业农村发展等产业。

效益类项目是指围绕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以市场化运作方式,择优投向县内外发展前景好、盈利能力强的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共预算安排、上级专项转移资金及基金投资收益等。

产业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下同),后续可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后增减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部门职责

第五条  产业基金实行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组织架构,按照本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建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县的产业规划及相关政策,确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议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基金重大事项,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负责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等。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由财政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贯彻落实管委会关于基金法人机构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法人机构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对基金法人机构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等资料进行审核,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浙江武义创升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签订投资协议,对产业基金运作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一般不直接参与具体投资运营。

第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职责是: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告基金运作情况。

第九条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县政府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产业基金工作相关规定,开展对产业基金的财务监管、收益收缴和考核评价,并负责政策指导。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围绕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调控导向,负责建立本部门的项目动态储备项目库,为项目投资提供对接服务,负责提出本部门的子基金或直投项目投资方案,参与基金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产业基金投资决策、行业监管和考核评价。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在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方式上可参照浙江省政府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但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二条  基金法人机构应按管委会要求选聘基金运营机构,选聘的运营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并根据受托管理基金的规模相应提高注册资本数额;

(二)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运营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投资一般采用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为子基金。

(一)定向基金是指本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以县内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股权投资。

(二)非定向基金是指本县产业基金、上级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

(三)直接投资是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资金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等不同的投资管理形式。

产业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或企业)的各方出资中如有非现金资产,需经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产业基金出资比例。

第十四条  政策类项目投资一般采取定向基金、直接投资,按投资审批程序经县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项目可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模式进行运作。

直接投资、非定向基金出资总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产业基金单个项目最高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直接投资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重大创新平台发起设立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子基金或科技投资风险子基金,对单个子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30%。子基金投资于我县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产业基金出资部分。

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一事一议。

第十五条  采用子基金模式投资的,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8年;采用直投基金模式投资的,基金存续期最长不超过5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四章  项目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发起主体的不同,遵循不同的投资审批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并申请产业基金出资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完备的项目投资立项方案,由基金法人机构进行初审,经基金办复核后报管委会进行审议。

2.基金法人机构主导项目。基金法人机构提出投资方案,由基金运营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后将完备的投资方案上报基金办,经基金办审核后报基金管委会审议。

3.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4.经审议通过的基金项目投资方案,由基金法人机构组织实施。

5.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法人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县基金办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每年按投资方式支付基金运营机构委托管理费用。支付管理费用的标准根据基金规模和不同的投资方式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一)政策类项目,产业基金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

(二)效益类项目,产业基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经营管理、投资运作等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在基金运营机构列支,不得在基金法人机构列支。

第十九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  项目退出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转让、份额转让、股票减持、减少资本、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项目退出按照《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第二十二条  采取子基金运作模式的,基金运营机构除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中约定退出方式外,有下述情况之一时,产业基金可无须其他出资人同意,按照投资项目审议决策程序报批后选择退出:

(一)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其他出资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按国家财政部等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组织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产业基金投资活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运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法人机构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风险监控,基金运营机构投决会、风险控制部门应各司其职,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和管控工作。风险控制应涵盖项目选择、项目投资、项目管理、项目退出等环节。

第二十五条  基金运营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跟踪,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和隐患。

第二十六条  基金运营机构应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基金运作管理,并根据投资模式的不同,侧重不同的风险防范点,确保项目投资安全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当委托一家投资所在地并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运营机构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产业基金及投资项目的绩效考核制度。财政局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以及政策目标、政策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基金法人机构对产业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及其资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运营机构应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基金运营机构须向基金法人机构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运营机构应在发现后立即报告基金法人机构,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基金法人机构审核后报管委会办公室。

第九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进行监督,对资金使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作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三条  基金法人机构和基金运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0日起实施。《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武政办〔2015〕119号)、《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程序》(武政办〔2018〕171号)、《武义县政府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工作方案》(武政办〔2017〕58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102214465930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