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10-25 15:3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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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230026011330/2021-233415 发文机关: 县府办
文 号: 武政办〔2021〕75号 成文日期: 2021-10-25
统一编号: GWYD01—2021—00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有效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十六届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武义县众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由县财政局全资设立的武义县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出资设立,系为全县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  担保公司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原则,按照审慎经营与政策性扶持相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追偿处置等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二章  担保对象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坚持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押物、自身信用等级不足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导向。基本要求: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并达到贷款银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信用记录等合格评估要求;

(二)贷款用途符合政策要求,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三)企业能够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好相关信息数据的报送、更新工作。

第五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以下简称担保业务),是指小微企业和“三农”为满足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与担保公司签订以银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合同,并以此为主要增信方式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获得贷款,在发生未按约定履行还贷义务且银行追索未果等担保合同约定事由时,由担保公司按合作协议约定比例承担银行贷款损失赔偿责任的业务。包括为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第三章  担保资金、贷款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政策性担保资金使用:

(一)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仅对应被担保贷款的正常本息部分,不含相对应的其它费用,并在合作协议中加以约定;

(二)担保公司的财务核算应遵守有关规定,担保公司不得将不属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费用在该公司的账务中列支,担保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需报县金投、县财政局审定。

第七条  政策性担保贷款应用于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房地产投资及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等与企业产销、研发、流通及项目建设无关的领域。

第四章  担保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

第八条  担保公司选择若干愿意履行社会责任、审批流程短、接受本办法条款、有意愿开展政策性担保贷款的银行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一对一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范围、合作期限、授信额度、风险分担、代偿宽限期、信息披露、客户准入标准、业务操作流程、担保及追偿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在合作准入、放大倍数、风险分担、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除利息外,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不得要求申请人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等其他方式变相提高融资成本。

第十条  金融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范围。

第五章  担保额度、费率和风险分担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0倍。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上限可提高至15倍。单户企业担保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者贷款原则上最高担保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单户企业(含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多人类别,下同)及其关联方单笔获得担保公司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0%。为单户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额度累计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的15%。(注:担保责任余额计算办法按银保监发〔2018〕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对能提供抵质押、反担保和“三农”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0.8%;需由省再担保的项目,再保费用由担保公司承担,不再由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当单家合作金融机构政策性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3.5%时,暂停新的担保贷款业务,待担保公司代为清偿降低不良贷款率后,恢复受理担保贷款申请。担保公司代偿率(当年代偿额/当年解保余额)达到5%及以上时,担保公司应暂停新的担保业务,经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取得成效后,并经县金投、县财政局批准,再恢复担保贷款业务办理。

第十四条  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担保贷款业务出险后,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代偿责任不低于20%。具体风险分担机制如下:

(一)担保公司与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8:2;

(二)担保公司与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省再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4:4:2;

(三)担保公司与县财政局风险池、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省农担)、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为2.5:3:2.5:2。

贷款到期未能正常结清授信的,由贷款银行进行清收。贷款本息逾期90天以内且追索无果的,由承办银行向县担保公司提出申请代偿,经担保公司核实,报县金投、县财政局审批后,由担保公司拨付。

担保公司代偿后,仍需继续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企业及反担保人(物)进行追偿,追偿收入在扣抵追偿费用后,按照原比例用于补偿相对应的担保贷款项目的银行债权、担保赔偿准备金和代偿资金。

第六章  担保审批与保后监管

第十五条  担保贷款项目的申请审批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合作银行审核通过后向担保公司提出申请;

(二)担保公司对申请人的担保申请进行审核,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向合作金融机构发出《担保意向书》;

(三)经合作金融机构审核同意贷款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四)加入省再担、省农担公司体系的业务,由担保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申请人和合作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配合;

(五)手续完备后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合同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应向担保公司提供放款凭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借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跟踪检查,核实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对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合作银行有权采取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风险控制措施;核实借款人还贷能力,对借款人经营困难发生不能按期还本付息的,合作银行应当采取措施保全或清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担保公司,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合作银行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的,担保公司有权提前收回担保,不承担代偿责任。

担保公司要认真落实保后风险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与企业和银行沟通,降低经营风险,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调整客户准入标准及相关要求,确保政策性担保贷款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担保贷款及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政策性担保资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由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依法收回骗取的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未违反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决策程序规定,勤勉尽责且未牟取私利,因客观原因造成非重大损失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根据担保公司年度发生融资担保业务额的0.5%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融资担保公司免征增值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担保公司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及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和处置抵债资产的,资规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抵(质)押和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由于产业发展需要,高新技术企业、中型以上企业或因上市而实行股改的其他县重点发展企业,需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县相关部门审核后,提交县政府研究决定;政策性融资担保支持企业有县政府相关文件的按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制定担保业务相关细则。

第二十三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以及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与前者规模相当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第二十四条  “三农”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补充说明规定的各类涉农客户。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具体风险分担机制以与省再担、省农担、金融机构等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2022年开始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范围,原办法《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18〕61号)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武义县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110251350376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