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1-233550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0-27 09:19

武义县白姆乡董处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1〕20号)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1-10-27 09:1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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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1〕2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白姆乡董处村村民委员会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1年10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武义县董处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村岩坞口水库脚地块占地建设供水站,目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342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水沟;南至机耕路;西至茶叶山;北至山。该地块属于武义县白姆乡董处村的集体土地,在白姆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206平方米、禁止建设区136平方米,其中涉及基本农田176平方米;在白姆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342平方米,其中耕地156平方米、田坎20平方米、园地29平方米、林地137平方米。

我局认为,武义县白姆乡董处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4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治理所破坏的176平方米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

3.对非法占用17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以8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肆仟零捌拾元整(14080元);对非法占用166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叁佰贰拾元整(332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肆佰元整(1740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恢复土地原状、治理所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