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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736009120E/2021-239881 发布机构: 白洋街道办事处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10 14:09

白洋街道关于“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

来源: 白洋街道     发布时间: 2021-11-10 14:0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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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村(社)、所属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省、市、县消安委关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行动任务”的指示,迎接市消安委对我街道“两房一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的验收,街道决定在9月下旬对街道全辖区范围内“两房一店”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今年上半年“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整治工作,集中排查整治“两房一店”特别是沿街店面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强化日常消防安全监管,“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效防范亡人火灾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亡人火灾事故。

二、领导机构

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街道成立“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林繁勇

副组长:徐国荣 陈建华 吴兴勇 周徐彪 张月宗

成  员:潘旭剑 张少聪 何金龙 何文君 陈  勤 徐雯晓  巫康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月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情况汇总、督查检查等工作。同时,街道建立工作片责任包干制度,各工作片长负责片区内“两房一店”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村社以党组织负责人为组长,联村干部(第一书记)以及村两委干部为成员,成立村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行动各项措施的落实,并在此基础上,各村社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队伍,负责整治验收后的长效管理。

三、整治重点

出租房、民房、经营性场所(店面)、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重点领域,以及为企业配套的员工集体宿舍,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城中村、流动人口聚集的区域。

四、时间安排及整治措施

整治工作分集中排查阶段、集中整治阶段和综合整治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1年9月13日至9月19日)。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2021年9月19日前,结合上半年的排查工作,各村社、企(事)业单位按照“村不漏户、户不漏房、房不漏间”的原则,对“两房一店”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区分情况、分类造册。各村社、企(事)业单位要在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下,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别,逐一明确整改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分类施策,落实整改:

1.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建筑,结合“三改一拆”和“创无违建区”活动,坚决予以拆除。

2.合用场所的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分隔不到位的,必须用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并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烟花爆竹、液化石油气、酒精等)危险物品。

3.灭火器、逃生绳、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器材未配备到位的,必须督促房东配置到位;所有出租房居室、公共走道必须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或智能火灾预警等装置。

4.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必须用阻燃材料实体墙进行防火(物理)分隔,严禁使用明火灶具的厨房与人员留宿居住的卧室合用,严禁在过道、走廊、楼梯、大厅等位置设置明火灶具厨具。可以采用单独设置房间为集中式厨房进行隔离。

5.所有场所必须严格按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要求安装和使用空气开关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到“不漏一户”。

6.发现存在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或者电力表后私拉乱接、过载用电等危及电力安全行为的,必须坚决整改。

7.“两房一店”等场所集中的各村社、企业要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点和专用智能充电装置,杜绝飞线充电,并与建筑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设置配备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管理。各村根据摸底,按照电瓶车总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公共集中式充电桩(插口数),居住人数超过20人或电瓶车超过5台的出租房屋必须安装集中式充电桩。集中式充电桩绝不能设置在消防通道内妨碍通道畅通。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9月20日至9月30日)。

(1)各村社、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推动“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房东身份为公职人员、党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的,应率先完成排查整改和集中式充电桩的安装,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2)对于“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非常突出的村社,要指导村社完成“样板房”、“示范户”建设,形成分类指导、精准整改。

(3)对于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火灾隐患严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严格执行《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两房一店”等场所屋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属于违法建筑的,一律不得出租;与生产经营场所合用,防火分隔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租。10月1日前,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

(4)限期复查,仍未整改到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拘留,抓反面典型,一抓到底,直至人员搬离或隐患彻底整改。

(三)综合整治验收阶段(2021年10月1日至 10月10日)。

(1)根据整治情况,各村社、企事业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开展自查验收,对照各村社排查整治清单,逐户验收销号。街道组织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小组,对居住100人以上的,应全部检查;居住30人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30%;居住10人以上的,抽查率不低于20%;居住10人以下的,抽查率不少于10%。各村社、企事业单位验收情况应于10月10日前报整治小组办公室。

(2)建立健全居住“两房一店”等场所火灾危险性分析、消防安全分类管理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督促整改等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隐患反弹。

(3)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对各村社、企业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通报表彰,树立典型;对组织整治不力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中扯皮推诿、措施不力、督办不到位、任务未完成的,启动相关机制;对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亡人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职责分工

(一)街道综治办。负责定期召集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研究会商,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行业、领域进行消防排查整治业务指导、培训。协助派出所加强“两房一店”等场所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

(二)白洋派出所。负责督促指导做好“两房一店”等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房屋租赁备案管理工作,列出问题清单,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出租的行为和整改工作。

(三)街道经发办。负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做好员工集体宿舍的排查和整改工作。

(四)街道综合执法办。负责指导督促做好违法违章搭建行为的整治,配合街道做好“两房一店”等场所整改工作。

(五)白洋供电所。负责为相关部门开展“两房一店”等场所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配合执法部门依法对不配合整改行动的单位(个人)停止供电。

(六)街道城建办。负责依法查处农用地上的用于出租的违法建筑物。

(七)街道党建办。负责督查房东身份为公职人员、党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的“两房一店”等场所排查整改。限期内未完成的,公职人员通报给纪工委,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到街道整转支部教育,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启动组织程序予以暂停职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严密组织开展整治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整改到位。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能和责任分工进行督促整改,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村社、企事业单位是本次隐患排查和督促整改落实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并分解落实工作任务,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

(三)齐抓共管,注重长效。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杜绝推诿扯皮,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及时沟通协调,通力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加强部门联动执法。抓好整改,消除隐患。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予以严肃追责。

(四)广泛宣传,强化教育。各村社、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各种渠道,深入宣传加强“两房一店”等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发动群众,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积极配合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附件: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整治技术要求


武义县人民政府白洋街道办事处

2021年9月13日


抄送:县政法委、县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县消安委、白洋派出所、白洋供电所。

附件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责任主体

出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户(房)主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负责;并应与承租方以合约形式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不得将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用于出租;

2、应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未约定的由出租方承担;

3、对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监督;

4、发现火灾隐患或承租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消除或制止;

5、对居住出租房进行维修管理,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6、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

承租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每层确定1名承租人员为消防安全员,协助户(房)主做好日常的消防安全工作;

2、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3、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5、应按约定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

6、承租后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如需转租的,应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7、发生火灾时,及时报警并迅速组织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居住出租房屋及合用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对人员居住部分与生产、经营、储存等非人员居住部分进行防火(物理)分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必须证照、合同、责任书齐全,严格登记管理,严禁无证无照、非法违法生产。

三、必须设在耐火等级一、二级的建筑内,严禁设在地下(半地下)、厂房、仓库及违章建筑内。

四、必须建立隐患排查及治理机制,严格安全检查,强化隐患整治。

五、必须按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严禁堵塞、封闭和占用疏散通道。

六、必须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制度,严禁不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在卧室内使用燃气(油)等明火。

七、必须落实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禁无证上岗和未经培训合格上岗。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技术要求


一、出租条件

1、不得将位于违法建筑、木结构建筑、采用木楼梯建筑以及地下建筑内的空间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

2、自然间内不得分隔,房间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且每个自然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6人;

3、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

二、防火分隔

1、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2、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必须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自然间的墙体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严禁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内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出租人发现违规存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应当督促存放人、充电人立即搬离。

5.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三、安全疏散

1、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楼梯;

2、居住出租房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影响人员疏散。外窗不得设置防盗网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3、三层及以上的出租房疏散楼梯直通屋顶平台的,必须保持楼梯畅通且与同幢建筑各户屋顶相互连通。

四、明火使用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存放、使用液化石油气罐。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等易燃、可燃燃料的厨房应当与其他功能区域采用不燃烧体隔墙和密闭门、窗分隔,并设置自然通风窗。

五、电线敷设

1.居住出租房屋应当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使用合格的电气产品,不得使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2.电气线路的规格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电线、电缆应当穿金属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者绝缘阻燃PVC电工套管保护。

六、消防设施

1、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四小件”:(1)每层配备4公斤以上的ABC型干粉灭火器不少于2只,放置在公共部位;(2)设置在3层及3层以上的出租房,应当配置逃生绳或缓降器、逃生软梯等逃生设施;(3)按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逃生用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设施。

2、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3、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七、管理措施

出租人、承租人应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加强用火用电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堆放杂物;三层及以上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铁栅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