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475B/2021-234323 发布机构: 武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02 10:27

​【以案释法】武义一诊所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被罚款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27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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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放射诊疗工作属于高危职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十分必要,放射工作单位切勿贪图省钱省力,损害自身和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基本案情

       近期,武义县卫健局执法人员对武义某中西医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1、该诊所正常营业中,经营者朱某某在岗上班;2、大门外有“骨伤科”招牌,现场出示该诊所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3、未能出示放射操作人员朱某某2年度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卫生执法人员就该情况展开调查,通过调查取证查明:该诊所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朱某某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该行为已经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未按照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给予该诊所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拓展】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医疗机构(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履行其法定义务。放射工作人员也应增强职业健康检查的意识,及时提醒放射工作单位履行对其健康检查的义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生命健康权益。